包“黑车”发生事故15名乘客受伤,一人死亡,全车人都要担责

青岛看窗 2024-04-24 05:30:53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引发关注。据悉,李某在重庆举办生日宴,请妻子在四川老家的亲戚前往参加。为体现主人家的热情招待,同时也考虑节约成本,李某夫妻决定以600元的价格委托冯某负责运送客人。冯某是一名无运营资质却从事载客业务的驾驶员,事故发生时,他驾驶一辆核载7人的汽车,载着李某夫妻的亲友们行驶在一条乡村公路上。

然而,这辆汽车实际上搭载了17人,严重超过了核载人数。在返回途中,当车辆行驶到一个长下坡处时,突然刹车失灵,导致车辆侧翻,车上乘客王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他15名乘客也遭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法院最终判决,由冯某、李某夫妻、死者王某按照6:3:1的比例承担民事责任。

张律师,对这起事故我们感到非常惋惜,希望类似悲剧不要发生,您能否为我们解读一下这起案件呢?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这起案件的民事责任,是根据各方的过错来各自承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第一,冯某驾驶的车辆缺乏营运资质,且未完成相关手续,无法保障乘客的安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营运车辆的驾驶员需持有相应驾驶证三年以上,而且冯某因超载、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以及在危急时刻未采取适当措施,其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第二,李某夫妻以善意接送亲友为由与冯某达成口头客运合同。然而,他们没有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营运车辆,也默示冯某可以采取超载行为,因此负有一定过错。第三,乘客在明知车辆超载的情况下,仍然自愿乘车,使自己处于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就这样,在多方过错下,最终共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我认为,这起案件的发生实在令人遗憾,善意的行为最终却因各种因素造成了严重后果。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有必要在好意施惠等情况下加强对各方安全的注意和保障。

第一,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不应在明知缺乏安全保障的情况下冒险行动。第二,我们也应当对好意施惠等善意行为保持注意,善意一方也应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保证相对方的安全。

第三,对于车辆驾驶员而言,务必要在取得相关资质的前提下从事营运业务,遵守交通规则,提高驾驶能力,以确保将乘客安全地运送至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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