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冷静期杀害妻子,一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菠萝蜜叶 2024-04-26 07:04:46

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情况:赵留(男)与周某霞(女)于2011年登记结婚,2023年7月7日申请协议离婚。2023年7月20日晚,周某霞在亲友周某等六人陪同下与赵留超见面。赵留超到达后径直走向周某霞,被周某等人阻拦,赵留超持随身携带的尖刀朝周某、周某霞等人捅刺,致周某霞死亡,周某等四人受伤。

法院认为,赵留超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予严惩,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网友除了关注这起杀人案件外,也关注到离婚冷静期,特别是针对具有家庭暴力的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增设的新规定。根据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这几年,离婚率不断走高,甚至超过结婚率。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了给夫妻双方充分的时间思考冷静,当然也是为了降低离婚率。但客观说,离婚冷静期也一定程度阻碍和影响的夫妻双方的离婚。但所有的离婚都适用冷静期,显然也不合理。至少有一个原则应当明确,那就是“家庭暴力”离婚情形应当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以这起案件为例,男子在结婚期间便长期家暴,在随后的离婚冷静期内,仍然不断骚扰、威胁,导致后者不敢出门上班。即便在约定见面的当晚,女方还特意找了6位亲友陪伴,这不就是担心出问题吗?但很遗憾,即便叫了亲友,自己还是被杀害,亲友还不同程度受伤。

对于具有家庭暴力的情况,我们一般都是劝说尽快离婚,而且是越快离婚其实越好。30天的离婚冷静期不是婚姻拯救期,反而成为家暴的纵容期。因为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对于这类暴力行为的处置其实并不是很及时,力度也很有限。但如果夫妻离婚后,再实施暴力,那就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行为,而不是家庭暴力。希望民政部门在针对离婚的时候,不要笼统简单的适用冷静期,应当有所区别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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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萝蜜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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