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有助于解决执行难

菠萝蜜叶 2024-04-28 05:48:54

执行难,是目前执行工作中普遍性问题。最高法明确调解,解决执行难,要准确区分“执行不能”与“不执行”,将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用于解决执行难,打击逃避执行、规避执行等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

说实话,想要准确区分被执行人是否属于“有能力拒不履行”,还是“客观无能力”履行的情况,真的很难做到。我们现在的执行工作基本是不进行分区,简单的按照执行程序走完流程,最后没有财产的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显然,这种执行流程下,“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被惩戒,“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得到逃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债务人继续逍遥快活,生效判决成为废纸。

那如何区分被执行人是“有能力不履行”,还是“无能力履行”?

个人认为,应当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毫无疑问,被执行人具有如实报告财产的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应当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其财产情况,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说实话,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落实,做的并不好。我自己办理的很多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根本就没有按规定落实报告义务,法院也并没有强制要求(法院也可能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最多就是以未报告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目前制定的《强制执行法草案》,对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则有所加强。草案规定,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的,可以予以司法拘留。且拘留期限届满后, 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报告财产义务的, 人民法院可以再次予以拘留, 但是累计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们《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司法拘留期限最长是15天,且一事不再罚是基本原则,不能针对同个行为不断处罚。 《强制执行法草案》突破了这一原则规定,将拘留期限延长至6个月。说实话,6个月的司法拘留其实就是刑罚,是相当严重。但草案的这一规定,也说明官方对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的重视和落实财产报告的决心。

如果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不理不睬,对于应当尽到的执行义务不配合,再怎么都很难说这就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我们设置各种措施,目的也是为了这类不幸的人解决债务枷锁,而不是提供逃废债的道路。落实和强化财产报告义务,不仅有利于准确区分被执行人,也是将来用于处罚被执行人,甚至追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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菠萝蜜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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