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时间限制!如何避免权利过期?

寂静山林语者 2024-05-08 22:09:08

原告拿着生效法律文书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却表示申请执行时效已过,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也会“过期”吗?执行时效何时起算?权利人应如何避免权利过期?

申请执行也会“过期”?

原告小美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大壮、第三人大强诉至法院,后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小美和大壮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大壮退还小美购房款及利息220万元,分期支付,最后一期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付清。后大壮未履行还款义务,2020年11月16日,小美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大壮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小美提出的执行申请已经超过了二年的执行时效期间,请求法院不予执行小美申请的执行案件。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美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已经超出了申请执行时效期间。

小美为证明本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情形,向法院提交了第三人大强出具的还款计划以及其与大强的微信截图等证据,但大壮不认可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表示小美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债权,大强亦从未向其转达过小美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的意思表示。

综上,本案执行依据确立的债权人为小美,债务人为大壮。小美向第三人大强主张债权、大强同意代大壮还款的情形,均不属于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大壮提出的异议,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裁定不予执行小美申请的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时效

很多人都知道诉讼时效,却不清楚申请强制执行也有时间限制。执行时效指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期间,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另外,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上述案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为2016年12月31日,小美在将近四年后才向法院申请执行,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且小美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案存在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故法院最终裁定对其申请执行案件不予执行。

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

【执行时效的中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里的“其他障碍”一般包括下列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4.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执行时效的中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温馨提醒: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权利人在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一定要及时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如果对方拒绝履行的,应当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发生执行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避免因执行时效过期带来的不利后果。

另外,法院不主动对申请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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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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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静山林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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