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怀了新男友的孩子,女子向前男友索赔15万分手费,法院判了

若烟说社会 2023-09-02 08:47:01

“他不要我了,我能来找你吗?”

2019年5月,在四川某工地务工的贾先生收到了自己前女友严女士的来信,看到对方求复合的信息。从未忘却两人曾经甜蜜的贾先生当即答应了她,甚至还和严女士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约定两人一旦分手,贾先生就需要补偿她15万元。

沉浸在喜悦的贾先生不曾想到,严女士此刻腹中还怀着新男友的孩子,而所谓的“分手协议”也不过是她为获取钱财使用的手段罢了。面对仅过去一个月就提出分手的严女士,这场15万的分手补偿产生的纠纷,法院将如何判决?

2017年,四川高考成绩公布,来自一个县城的贾先生和女友严女士一个名落孙山,一个考上名校。看到分数后,贾先生心里一沉,但还是强装笑意,恭喜了严女士。

他们俩是一对情侣,严女士性格活泼,而贾先生性情沉稳。原本两人约定一同努力考上大学,但可惜的是贾先生最终因为分数不够没能和严女士一同踏入校门。

贾先生本就家境贫寒,即使有心复读,家里也无钱继续供应他。为此他选择在高中结束后来到城市里打工,地点就在严女士的大学附近,这样两人平时往来也方便。

但所谓“等闲变却故人心”,在进入大学后,多姿多彩的课余生活,令人眼花缭乱的娱乐、美食设施,逐渐迷住了严女士的眼。她每月花费在衣物、玩乐上的消费金额远超家庭实际可以担负的水平,一旦超支,严女士除了向贾先生索要外,还会透支信用卡去满足自己的欲望。

在精心的打扮下,严女士更加亮眼、出彩,身边也有不少追求者。而整日在工地里做工的贾先生却愈发沉默、瘦削、满身风霜。此时的严女士心里还有这个男友,并和贾先生发生过关系,甚至为其流产过2次。这也让贾先生对她十分心疼,哪怕自己省吃俭用,也将最好的一切捧到严女士的面前。

然而,等严女士毕业,考上研究生后,两人之间的身份差距更大了。不光严女士的父母看不上贾先生,对其百般刁难,并提出必须付一大笔礼金才能娶到自己女儿;严女士自己也觉得身为研究生和一个连大学都没有考上的工人在一起实在掉面子,而且她和贾先生也没有共同话题可聊,不如分开。

就这样,这场四年多的恋爱最终以两人的分手告终。在和贾先生分开后,严女士很快和自己同专业的周先生好上了。她也没有做防护措施,在两人缠绵后,再一次怀孕了。

不料,周先生却表示自己现在不能接受这个孩子,毕竟他还没毕业,手里根本没有钱抚养,也没有做好当爸爸的准备。但是严女士却觉得自己已经流过两次胎了,如果再继续下去,恐怕身体会遭到损害。两人大吵一架,最后不欢而散,分道扬镳。

这时候,她想起了对自己言听计从的贾先生,一个计策顿时涌上心头。她假意装作想要复合的样子,给贾先生发送短信。对方果不其然同意她的要求,甚至为表达自己的真心,签下了严女士列出的分手协议。

其中有一条写道:一旦两人分手,贾先生要支付给严女士15万元的补偿费。而且,严女士还在上面标明,这是因为两人在大学交往期间,支出都是由严女士负责。若再次分手,必须在1月内还清这笔欠款。

此时,沉浸在爱人失而复得的喜悦中的贾先生根本没意识到严女士的诡计,签下分手协议后,两人还没复合一个月,严女士就向贾先生提出了分开,还让他尽快把钱打给自己。

这时候,贾先生终于后知后觉,自己是被严女士给骗了!看到自己曾签下的协议,贾先生根本不愿意承认,两人因此发生争执,严女士一纸诉状,将他告上了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同时,《民法典》第八条也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本案中,严女士的诉求是自己在大学交往期间承担了两人支出的费用,为此贾先生亏欠自己,需要在分手时给予补偿。那么,如果是该条款成立,首先需要其有站得住脚的事实根据。也就是说严女士需要拿出自己承担全部支出的相应证据,例如聊天记录、付款截图、转账记录等等。

但显然,在案例中,严女士无法拿出有利的证据来证明该条款符合实际情况,在无法加以证明的情形下,不能作为自己诉讼请求的依据。

从价值的角度来看,这份“分手协议”其实类同分手费,实质上是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承诺的以物质金钱的方式弥补其“青春损失”。但这并不符合我国的基本道德观念,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要求,不能够被法律所认可支持。

但在恋爱期间或恋爱结束后,一方主动给予另一方的财物,可视为赠与,在双方能够达成合意的前提下,法院不会主动干涉赠与行为。但分手费在法律上是没有特别规定的,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不同意给付,另一方也无法借用律法的名义强制其给予。

最终,法院认定严女士提供的协议事实不清,又违反了公序良俗的要求,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支持了贾先生。

(《回顾 怀了新男友的孩子,女子向前男友索赔15万分手费,法院判了》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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