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完善术前检查,将结核误诊为恶性肿瘤并行肺切除手术

璞玉康康 2024-03-01 19:41:40

【原告陈述】

2018年4月16日,原告因咳痰带血半月余就诊于被告处,在门诊被确诊为恶性肿瘤,原告于2018年4月27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4月28日行胸腔镜下左肺下叶切除术,2018年5月9日出院。2018年5月1日,x大学附属x医院病理会诊报告单载明原告左肺下叶肿物符合结核。

【原告认为】

被告没有完善术前检查,将结核误诊为恶性肿瘤,在原告住院转天即为原告进行肺切除术,终致八级伤残的严重损害后果。

【被告认为】

手术目的明确,手术告知充分,无明确手术禁忌症,手术措施得当,手术行为符合规范,原告需行手术切除病灶并明确诊断,被告告知充分,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鉴定结果】

被鉴定人郭某军,男,1966年8月18日出生,伤残等级属八级。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错属次要原因。

【医疗过错】

1、患者以咳痰带血半月余,外院胸部CT示“左肺下叶背段肿物”入医方诊治;患者左肺下叶背段肿物没有明确性质;医方仅考虑肺癌;术前小结记录:“恶性可能性大”、上级医师查房考虑“肺癌”,也没有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更没有按着拟施术中冰冻活检明确性质,再行肺下叶切除治疗方案;患者术中肺叶切除后病理诊断肺结核。术前医方没告知肺部良性病变的可能;更没有告知如为良性病变是否同意手术切除治疗;医方告知不充分,存在过错。

2、肺结核也可以有此种改变,终病理也证实是肺结核。医疗没有如果。重要的是正确的诊治;医方客观尽到了诊疗义务,仍有错误的结果,那么医方是不承担责任的。患者出现症状仅为10天,没有经过任何药物治疗;医方的手术没有切除病灶。

3、疾病诊断明确,可以采取手术治疗及器官切除。在尽到相关检查仍不能确诊的;同时术前告知有可能为良性病变。本案,医方未尽到相应的诊疗手段及充分告知义务。

4、如果药物治疗无效或者部位不能达到药物治疗的效果,或者形成局部的结合瘤等情况,也可采用外科手术治疗,但首选并非外科手术治疗。

5、从被告的病程记录来看,当时做了鉴定诊断,但并不充分,还需要进一步进行检查来确认是肺结核还是肿瘤,病例中虽书写了鉴别诊断,但并未实际实施。被告之前和患者签订了术中冰冻活检的告知书,但被告是在做了肺部切除以后才做的活检,因此被告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6、根据患者的病情,时间较短,入院前检查为炎症,故被告应当考虑给患者进行实验性治疗,被告在患者未明确诊断为肺癌的情况下即实施手术,较为仓促。告知不充分,一般来讲是次要责任。根据被告的术后诊断,原告术后发生了结核扩散,故手术对肺结核的后续治疗有一定影响。

7、患者诊断初期,考虑恶性肿瘤的可能性大,手术后显示为结核,是患者的自身疾病,并非手术造成,根据患者的病变部位、CT检查,也确实倾向于恶性肿瘤的可能性大。

8、肺叶切除时不良后果,造成切肺是因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检查,且活检是在手术结束之后完成的,考虑到初诊断是早期肺癌,而早期肺癌治疗的治疗方式是切肺,不能从结果倒推原因,且患者也在术前告知书中签字。另外,无论是炎症还是结核,在其他治疗方式无效的情况下,也会考虑切肺治疗。

【法院判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决,被告x院肿瘤医院按照30%的责任比例担责,赔偿原告郭某军医疗费17026.2元、误工费2000元、交通费200元、残疾赔偿金20493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护理费360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258817.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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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3-02 21:18

    如果以后高度怀疑肺癌的病人都要确诊再手术的话,不知道又有多少人冤死了

璞玉康康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