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说法·名不符实的婚姻:正确理解无效行政行为更有“作为”

徐剑看事 2024-08-11 22:18:38

2024年8月10日,今日说法播出的由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名不符实的婚姻”节目,引起了不少“陂脚”婚姻人士的关注,如,婚姻是否有效。通过检察建议尽管解决了部分群众“婚姻大事”,但正确理解无效行政行为更有“作为”,如,土地征收等。

今日说法·名不符实的婚姻

一、“名不符实的婚姻”

2017年11月,广东省江门市市民冯长松因病去世。去世前,有人提醒,按银行规定没有遗产公证不能提取存款;为此,冯长松之子冯捷所做的亲子鉴定肯定了亲子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公证应当在死者生前作出,据此,冯捷即使做了亲子鉴定也不能提取其父生前的存款。

以结婚证提取遗产存款,银行应当允许,但冯捷与其母亲杨伯文又遇到了麻烦:1996年,杨伯文与冯长松登记结婚使用的姓名是“罗永丽”。后经查证,罗永丽身份证是伪造的假证,为此,杨伯文向当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登记请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杨伯文和冯长松结婚并不属于该情形,且已超过撤销时效,据此,婚姻登记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随后,杨伯文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婚姻无效之诉,并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据此,2022年,法院判决驳回了杨伯文的诉讼请求。

在广东省江门市,以冒名顶替等方式办理婚姻登记、杨伯文和冯捷母子的情形并不是个案。例如,1995年,因与“欧桂梅”冒名顶替结婚,2022年,76岁孤寡老人伍锦奕办理特困户的申请遇到了难题。江海区人民检察院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先后向民政部门发出了五份检察建议书,撤销相关婚姻登记;检察建议有效解决了人民群众的“婚姻大事”,用法治力度提升了民生温度。

有人可能要问,上述“检护民生”生动实践果真符合法治要求吗?例如,银行对提取存款规定,以及江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二、对侵占错误理解,社会可能“失去诚信”

根据《刑法》的规定,侵占罪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如,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一般而言,我国司法实践对刑事自诉案件没有考核指标,刑法理论对侵占罪研究并不深入,如,本罪保护的客体是否仅指保管等,第二百七十条因此几乎成为“空白”法条。

对侵占的理解与社会诚信有重要关系。例如,正确理解侵占,银行没有必要规定提取遗产存款的公证规定,当银行拒绝继承人提取存款,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自然人间侵占与职务侵占是不同领域的“侵占”,据此,“普通”侵占是生活领域中的侵占,而职务侵占是市场领域中的侵占。

普通侵占罪在司法实践适用较少,或者罕见,社会诚信出现了问题。例如,老人等死亡,子女等继承人争相控制,或者占有财产;再如,个人合伙,合伙人之间相互隐瞒合伙财产占为己有。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前述情形构成侵占罪,拒不退还的,其最高法定刑为五年有期徒刑。据此,对侵占错误理解,社会可能,或者已经失去了诚信。

对侵占错误理解,社会可能“失去诚信”

三、正确理解无效行政行为更有“作为”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了无效行政行为,其立法目的,旨在使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诉讼时间的限制,从而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无效行政行为众多,为了避免与地方行政机关的冲突,《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作了特别规定,即: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有人可能要问,司法解释为何作前述规定呢?2015年前,不少地方政府违反土地征收的规定,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如,开发区工业园的设立并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前提条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倘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识到上述行政行为无效,不少工业园区的性质可能发生转变,即:以集体经济为主体的合作工业园区。为了避免矛盾提交司法裁判,司法解释作出了上述规定。

目前,仍有不少诸如开发区等行政主体通过搬迁等形式占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并通过引进开发项目等事由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例如,南京市某经济开发区夜间将某村民住宅强制拆除;2024年8月,当地法院竟然不支持村民返还宅基地请求,判决赔偿100余万元,据此等待将住宅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据此,正确理解无效行政行为,国家与社会可以预防新形式的“土地革命”。

正确理解无效行政行为更有“作为”

“名不符实的婚姻”效力如何,司法人员可通过《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理解。婚姻登记机关尽管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因其没有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其作出的婚姻登记可以评价为没有(事实)依据。据此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登记无效的行政判决,其原因是,无效的行政行为没有诉讼时效限制。

就“名不符实的婚姻”的内容而言,检察机关通过主动履职尽管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但婚姻无效与登记无效性质完全不同,据此,仅有人民法院的裁判对婚姻登记机关有约束力;司法人员正确理解无效行政行为更有“作为”,此也是今日说法播出本档节目法治意义之所在。

主要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

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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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剑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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