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术前未及时降颅压,导致行听神经瘤手术后患者视力下降

璞玉康康 2024-02-26 13:59:11

【原告陈述】

2020年4月14日手术,原告在被告医院行右侧听神经瘤手术,术后视力下降严重,于4月23日遵医嘱回家休养。后被告让原告到m医院检查、治疗,但视力仍无好转。再后,原告到t医院、a医院就诊,医生均建议回被告处治疗。

被告将原告收治入院,于7月31日在全麻下行侧脑室腹腔分流术左侧,于8月7日遵医嘱出院,视力仍无改善。现经外院诊断,原告留有双眼视神经萎缩、重度视野缺损、右眼眼睑闭合不全、右侧脸部面瘫、右耳耳聋等。

【原告认为】

被告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谨慎义务,未采取及时适当的治疗措施,给原告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后果,也给原告精神造成巨大痛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诉中司法鉴定结论,认定责任比例过轻。

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已检查出存在颅高压,但未进行治疗,也未在出院诊断中记载;原告出院后多次就诊被告门诊,也未对颅高压进行治疗,导致原告眼部产生不可逆损害,应就怠于治疗的行为加重责任比例。

【被告x医院认为】

出现视力下降,应先行排除眼部疾病,再行脑分流手术。原告出院后于2020年5月到我院就诊,医生已建议其行脑分流手术,但原告及其家属未同意,直至7月才进行上述手术,非我院拖延治疗加重原告病症。现我院认为,对原告的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原告的损害后果非我院手术造成,不排除原告自身存在眼部病症,因此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即使法院采纳诉中司法鉴定结论,根据鉴定意见,原告主张的责任比例过高,应当给予调整。

【鉴定结果】

1、被鉴定人梅某,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符合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2、x大学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梅某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的视力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轻微至次要原因;

3、建议误工期90-120日,护理期30-45日、护理人数建议1人,营养期30-45日;

4、被鉴定人不构成护理依赖;5、残疾辅助器具种类及花费建议以实际产生为准。

【法院认为】

针对原告视力损害一节。诉讼中,被告不认可鉴定结论,阐述了诸如手术位置不会伤及原告视神经,原告术前外院核磁检查提示存在脑脊液循环受阻、高颅压征象系自身疾病导致现视力损害后果而非手术因素等理由;

但结合病历记载及被告陈述,原告入院后、手术前存在视力下降的主诉,且被告提出的术前外院影像资料提示原告存在颅高压,但被告没有就高颅压可能引起视神经损害的情况向原告充分告知,术后被告没有给予原告视力情况的相关记录。

在对原告多次行腰穿侧颅压、结果显示颅压较高后,没有分析原因及进行相关处置即给予出院,不排除未及时降颅压给原告视力神经造成的不可逆损害及加重视力损害后果的可能性,因此对于鉴定机构认定的被告医疗行为过错,本院予以确认。

现鉴定结论在结合原告自身病症和被告医疗行为过错程度的基础上上,作出的参与度认定,相对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并确定被告对原告视力损害相关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判决,被告赔偿287620.57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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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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