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前列腺癌患者留置导尿管后感染

璞玉康康 2024-02-27 09:14:38

【认定事实】

2020年5月6日原告高某喜(男,1945年4月15日出生)到被告处就诊,主诉“进行性排尿困难8年”,门诊以前列腺增生收住泌尿外科,初步诊断为前列腺增生。入院后经完善相关检查,前列腺增强MR:前列腺多发恶性病变,考虑前列腺癌,较大者合并囊变坏死。

前列腺左侧外周带出血,前列腺移行带增生结节,膀胱内少许积血。活检后分期较晚,无手术指征,醋酸戈舍瑞林皮下注射3.6mg每28天1次。后于2020年5月31日转入肿瘤科,于2020年6月3日开始放疗。

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入院,于2020年7月20日出院,实际住院75天,其中在泌尿科住院25天,在肿瘤科住院50天。出院诊断为恶性肿瘤放射性治疗,其他诊断为前列腺恶性肿瘤、前列腺增生、泌尿道感染、菌血症。

原告认为其在泌尿科住院治疗期间,于2020年5月8日因无法排尿医方使用了导尿管,医方不打消炎针,导致原告出现尿毒、尿失禁,是医方违规,双方产生争议。

【原告认为】

这是一起严重的人为医害事故。从1968年9月到2020年5月11日期间,原告没有发过高烧,也没有出现过尿毒、尿失禁。2020年5月21日医方给原告做活检,收费1,716元,5月23日乱收费4,960元,23号又开始发烧5天。

这次高烧是医方个别人精心策划的一次打击报复所致,因为2020年5月15日原告找院长告过他们的状,他们恨之入骨,所以才这样做。2020年5月11日和5月23原告两次高烧8天,使原告不想吃东西,更不想吃肉,在泌尿科住了25天,体重下降了5公斤,身体受到严重损害。

【被告认为】

被告认可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在被告处住院治疗的事实,但原告因进行性排尿困难8年,住院后经被告检查考虑前列腺多发性病变,后于5月27日确诊为前列腺癌,并非原告所称被告未进行针对性治疗。检查过程中,5月8日因原告排尿困难,插导尿管。

没使用抗生素是因为根据原告入院的检查,没有使用抗生素的指征,被告按照抗生素用药规范,未对原告盲目使用抗生素。纠纷发生后,x市卫健委委托第三方进行鉴定,结论认为被告诊疗过程无违规诊疗,仅为沟通不到位。

与患者目前的排尿状况无任何因果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综上,被告的诊疗行为符合规范,没有任何过错,原告的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1.医方在诊疗过程中无违法、违规行为。

2.医方对患者行留置导尿管治疗之前的检查结果,无使用抗生素的指征。

3.医方对患者行前列腺穿刺符合前列腺癌诊疗规范。

4.患者目前的排尿状况与自身前列腺疾病有关。

5.医方与患者沟通不到位。

6、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高某喜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7月20日因“进行性排尿困难8年”前往x分院诊疗过程中,院方诊断明确,前列腺肿瘤诊断治疗符合诊疗规范;病程中出现急性尿潴留给予置管导尿术符合诊疗规范。

但留置导管后未能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患者出现医源性泌尿道感染,院方存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和诊疗义务,存在医疗过错。过错与泌尿道感染后治疗时间延长,治疗费用增加损害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拟为16%-44%,建议30%。

【法院认为】

本院对司法鉴定意见予以采纳,认为被告应承担30%的责任。即赔偿原告在泌尿科治疗期间住院费20,034.75元的30%,即6,010.4元,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87.5元(625元×30%)、交通费90元(300元×30%),以上合计6,287.9元。

原告支出鉴定费7,300元,被告认为应按过错比例承担,本院认为因被告不认可其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原告为确定被告过错程度而支出了鉴定费,鉴定结论被告存在过错,故鉴定费7,300元应由被告承担。对原告主张的其他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判决,被告x医科大学f医院x分院赔偿原告高某喜13587.9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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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2-28 06:10

    沟通不到位[笑着哭]

  • 2024-02-28 07:31

    即使医生去沟通了,患者不认可也是沟通不到位

璞玉康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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