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陈某生,男,出生于1952年3月16日,于2017年2月25日在被告处入院治疗,初步诊断为:心梗;冠脉支架植入术后;支架内狭窄;高血压一级,很高危。原告提交的病历显示2017年3月6日14:45患者陈某生出院。
x市第七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陈某生于2017年3月6日17:00死亡,死亡原因为循环衰竭。陈某生在被告处共住院医疗10天,花费医疗费169273.4元。在被告处治疗过程中,因被告处人血白蛋白缺货,陈某生家属外购人血白蛋白,花费6750元。
二、患方诉称
心梗,需行冠脉搭桥手术治疗。为了进一步治疗,于2017年2月25日自行被告处就诊,被告以心梗为诊断将陈某生收入院治疗。被告医生检查后,术前拟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非体外循环)。
被告医生于2017年3月2日19:30至2017年3月3日01:30对陈某生行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非体外循环)、左室室壁瘤切除术、临时起搏器安置术。术后转入CSICU,并于2017年3月5日行ECMO,但是陈某生病情持续危重。
在陈某生病情危重情况下,被告强行要求陈某生家属办理出院手续,病历显示被告于2017年3月6日14:45分强行办理出院,并停止治疗,陈某生于2017年3月6日17:00在被告处死亡。
三、患方观点
被告擅自改变手术方案,隐瞒术中、术后病情,缺乏基本职业操守,强制出院、停止治疗,对陈某生的死亡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被告辩称
原告诉讼请求过高,鉴定意见书医院承担责任过重。
五、鉴定意见
2017年12月25日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综合医方过错、资质、疾病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因果关系类型为同等因果关系。原告支出鉴定费17000元。
六、损失计算
1、陈某生生前自2012年起一直居住于城镇,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2、对于原告主张的医药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及人血蛋白票据,本院认定为176023.4元(169273.4+6750)。
3、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
4、营养费,住院时间为10天,按每天20元的标准,计算为200元。
5、对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计算为1009.5元(36848÷365×10)。
6、对于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为472925.76元[29557.86×(20-4)]。
7、丧葬费,计算为25014元(50028÷2)。对于原告主张的遗体运送费,因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丧葬费中,本院不予支持。
8、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参考参加丧葬事宜的人数及所需时间,本院酌定支持6000元。
9、对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参照陈某生住院时间、家庭与医院的距离等因素,本院酌定支持2000元。
10、对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11、对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根据原告出示的鉴定费票据,本院认定为17000元。
七、庭审意见
根据鉴定意见书,被告对陈某生的死亡负同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为350586.33元(701172.66×50%)。对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本院酌定支持5万元。综上,被告共应向五原告赔偿400586.33元。
八、法院判决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判决,被告x市第七人民医院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400586.33元。
【司法裁判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