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军官法》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尉官“最低任职年限”做出了调整,由原来的少尉、中尉、上尉分别对应2年、3年、4年,调整为2年、2年、3年,这是对2021年以来推行的新军官制度的修正,也是对“前慢后快中间稳”军官晋升机制的基本否定。这样的修改显然更符合基层年轻军官成长的规律,是对以往存在问题的纠偏,值得拍手称赞。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少校”“大校”“少将”这三种军衔的最低任职年限也做出了调整,这三种军衔的共同特征是同一军衔对应两种职务层级,如少校由原来的“2+3”调整为“3+3”,大校、少将两种军衔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笔者认为,对于少校军衔对应职务层级最低任职年限的调整完全没有必要。
新军官制度下,少校对应“副营”与“正营”两种职务层级。此前,副营职少校的最低任职年限为2年,正营职少校的最低任职年限为3年。此种规定基本符合两种职级军官的任职、晋升特点。尤其在“军旅营”体制下,少校副营处于晋升少校正营职的过渡环节,同中尉副连职类似,并不需要太长的任职时间,相反,如果任职时间过长反而不利于后期成长进步。
另外,在“军旅营”体制中,“少校”与“中校”是影响军官晋升与良性流动的关健军衔,任职时间过长自然会阻碍尉官的成长进步良性流动,这在新军官制度试行期间已经有明显的印证。
目前,基层部队年轻军官积压的的原因,一方面,“前慢”思想的错误引导,违背了年轻军官的职业成长与晋升规律,造成尉官群体整体任职时间过长,挫伤了工作积极性,忧后路问题突出;另一方面,在“中间稳”思想的指导下,少校、中校流动缓慢,更加阻塞了尉官的晋升路径,进一步强化了尉官的晋升压力,导致大量年轻军官不得不被动熬“达龄”退役。
正如我在此前文章中多次提及,军官的职业发展环境、退役政策、薪资待遇是影响军官安心服役、稳定服役的三把钥匙。
本质上,“前慢后快中间稳”本身就是个“伪命题”,军官的晋升与进步并不能设定固定的程序与僵化的模式,各种“年限”“年龄”只能是框架或者边界而不能成为标准,真正促进军官长期服役、安心服役的主要包括三点:
1、透明、公正的选拔任用机制;
2、科学、规范的退役保障措施;
3、相对优越的薪资待遇制度。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少校”军衔而言,完全没有必要延长副营职少校的最低任职年限至3年,仍然执行原来的规定即可,即副营职少校2年、正营职少校3年,共5年。
当然,对于中校而言,最低任职年限为4年是很有必要的,在“军旅营”体制下,中校通常担任“合成营”主官,保证合成营主官的稳定显然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每一军衔的最高服役衔龄与最高服役年龄,笔者认为不能将其作为“达龄退役”的标准,而应当定性为职级晋升的最后限制,激发年轻军官的晋升活力;同时,进一步压低少校以下军官的最高服役衔龄与最高服役年龄,让退役的军官在回归地方后有更大的年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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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进技术和专业性强的部队,要不上面说的基本跟你没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