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强奸前妻入狱三年后再报复,人身保护令是否能保护女子安全?

青岛看窗 2024-04-04 03:02:58

今天我们来分享一个典型的案例。近日,福建省厦门人民法院公布一则案例。几年前,小颖(化名)不堪忍受小力的家暴,小颖就与小力离婚,但是小力(化名)却对小颖不依不饶,经常采用跟踪等方法,对小颖进行骚扰。为此,小颖也多次打电话报警,警方也进行多次调解。小颖因为心软,怕警方立案调查后,小力又来找麻烦,所以也接受了警方的调解方案。

但是,小力却没有收手,一次小力酒后,又到住所找到小颖,通过暴力手段,强行与小颖发生关系,小颖报警后,通过警方调查,经法院判决,小力被判刑三年。

随着小力入狱服刑,小颖的生活也归于平静,享受到美好生活。三年后的一天,小力突然给小颖打来电话,称要报复小颖。此后,小力通过跟踪、打电话进骚扰,甚至到她的住处殴打她,吓得小颖整天魂不守舍。她也报了警,但是小力在警方面前,表现的很顺从,并承认错误,保证以后此类事件不再发生。但是没有两个月,小力又开始给小颖打威胁电话,并跟踪小颖。没有办法的小颖,只好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张律师,相信大家听到小颖的遭遇后,像小力这种泼皮,毫无道德下线的做法感到气愤,有的网友甚至认为,这种人被法院判了三年还死不悔改,应该多判几年,三年对他太轻了。

现在小颖申请人身保护令,人身保护令又对小颖是否起到保护作用,张律师,请您说说您的观点。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一种民事强制执行措施,是人民法院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及亲属的人身安全而作出的民事裁定,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有力法律措施。

如果你有像小颖这样的遭遇,首先人身安全保护令向谁申请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五条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人身安全保护令包含了哪些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九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规定,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协助执行。

我认为,这起案件不只是依据人身安全保护令那么简单。对于小颖屡遭骚扰,而小力作为累犯,屡教不改,当地公安、妇联、村委等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小颖的实际情况,对小力进行严厉惩罚,以防小颖受到更加严重的人身伤害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求助。妇女联合会等妇女组织应当维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

同时,在公安、妇联相关部门的强力压制下,让小力认识到事情严重性,让他认识到,如果不收手,将会受到民法甚至是刑法更加严厉处罚,对于小颖遭受到的精神、物质方面的伤害和损失,还要受到相应赔偿。

当公民特别是妇女受到伤害时,相关部门就是公民强有力的保护伞,只有他们强有力的保护,公民才能享受到安宁和幸福的生活,让泼皮、无赖变成一个正常守法公民。当然,最主要的还是小颖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积极与小力作斗争,我们不惹事,要更不怕事,因为小力就是看到小颖善良好欺,所以一而再再而三对小力进行骚扰,甚至是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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