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过渡期结束以后,退休中人的退休待遇计发有什么变化吗?

刘正民的社保 2024-03-20 08:14:27

十年过渡期结束以后,退休中人的退休待遇计发有什么变化吗?下面笔者谈谈个人的认知与看法,欢迎广大读者和网友朋友们批评指正,互动交流。

应该说,在十年过渡期结束以后,机关事业退休中人的退休待遇计发呈现较大变化,这是完全可以预期的,也是避免不了的亊情,现简单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不再进行新、老计发办法相比较了。这是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老计发办法寿终正寝而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肯定无疑的,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说,老计发办法不复存在了,新、老计发办法相比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与作用了。

二是由于老计发办法不复存在了,与之相比较而言的新办法,也就不复存在了。这是因为,所谓的新办法,它是与老办法相对应、相匹配与相比较而言的,由于老计发办法不复存在了,所谓的新办法,也就是在中人过渡办法基础上,加持职业年金名的所谓新办法,也就失去了所谓新办法的实际意义与作用了,这是逻辑关系之所在,是必然的发展趋势之反映。

三是鉴于上述两大变化如期而至,在新、老办法相比较基础上保低限高的规定,也就成为无源之水与无本之木了。十分清楚,没有了新、老办法同时算账相比较,没有了新、老办法实际计算结果的客观存在了,所谓的保低限高规定,也就是多此一举,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了。这是十年过渡期结束以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在待遇计发上的最显著变化之所在。

四是基于上述客观趋势与发展需要,在十年过渡期结束以后,植根于原企业中人过渡办法基础之上的机关事业退休中人过渡办法,必然替代十年过渡期间所谓的新办法,也就是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了。这就更加明确的告诉我们:在十年过渡期结束以后,退休中人过渡办法独树一帜,独当一面,也就是应该而且必然按照中人过渡办法,单独计算与核定退休中人的养老保险待遇,这是最根本的政策调整与变化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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