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涉及遗产继承的案例引发关注。黄某生前在重庆经营一家画廊,早年与前妻离异之后没有再婚,自2000年开始与女友杨某以夫妻名义长期同居。2022年61岁的黄某因病突然去世,留下了房屋、汽车、存款等遗产。
然而,黄某女儿发现杨某从父亲去世第二天起,就通过手机转账等方式转移走黄某百万元存款,黄某女儿找到杨某要求返还,但遭到拒绝。于是黄某女儿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一百万元的不当得利。
杨某认为,自己与黄某在名义上存在公开的夫妻关系长达20年,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属于事实婚姻,双方相当于合法夫妻,自己享有继承权,因此有权取得遗产。
黄某女儿则认为,父亲生前未订立遗嘱或遗赠协议,杨某并非父亲合法妻子,不是法定继承人,因此其遗产依法应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与黄某不存在事实婚姻关系,杨某擅自转走黄某的百余万元存款属于不当得利,依法应返还法定继承人。
张律师,针对此案,黄某的遭遇让人感到遗憾和同情,请您从法律角度帮我们解读一下遇到此类事件应该注意什么和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本案的焦点在于,谁是黄某遗产的合法继承人,由于杨某和黄某不是合法夫妻,因此杨某不享有继承权,无权继承黄某遗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如果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则按事实婚姻处理,否则不属于事实婚姻。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本案中,由于杨某与黄某的长期同居关系开始于2000年之后,因此二人不属于事实婚姻,杨某也就不享有继承权,无权继承黄某遗产。杨某擅自通过手机转账等方式取得黄某的存款,缺乏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黄某女儿有权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杨某予以返还存款并支付有关损失。
我认为,这起案件的解决明确了事实婚姻和合法婚姻的区别,保障了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这启示我们,第一,个人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在处理财产、家庭、婚姻等关系时,有必要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免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第二,社会应该重视保障法定继承人的权益,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其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这有助于维护家庭成员的正当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婚姻不仅仅是感情的交融,更是法律上的约定,希望每个人都能创造一个合法合规、幸福温馨的美满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