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优惠提醒指标。存在当年有效高企证书,且当年应纳税所得额>0时,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同时符合其他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条件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即A107040表1-28行仅可填报1项减免税)。
指标2:高企人员人工费用异常政策(口径)说明:A107041表第17行“1.人员人工费用”应填报纳税人科技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员的劳务费用。不应大于A105050表相关合计数。
指标3:负面清单行业享受研发加计政策(口径)说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四、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指标4:高企可能存在超额加计扣除研发费政策(口径)说明:本指标为一般逻辑监控。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第40行填报的符合研发费加计扣除条件的“年度研发费用小计”,不应超过纳税人归集的当年全部研发费用(A107041《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情况及明细表》填报的本年度“归集的高新研发费用金额”)。
指标5:高新技术企业弥补亏损企业类型错误政策(口径)说明:根据申报表填报说明,A106000表第6列“弥补亏损企业类型”:纳税人根据不同年度情况从《弥补亏损企业类型代码表》中选择相应的代码填入本项。不同类型纳税人的亏损结转年限不同,“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5号)等文件规定,亏损结转年限为10年的纳税人。
高企(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扣除涉及的涉税风险指标较多,但具体是否恰好为23个可能因政策调整、解读角度不同而有所差异。不过,可以概括出几个主要的涉税风险指标,以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涉税风险指标科技人员比例与在职天数:企业科技人员占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需达到规定要求(通常不低于10%)。科技人员累计实际工作时间需满足一定条件(如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高新技术产品收入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需达到规定标准(通常不低于60%)。知识产权:知识产权需与主营业务相关联,且在实际经营中发挥作用。知识产权的获得方式(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需合法合规。研发费用比例: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需符合规定要求(根据销售收入的不同区间,比例要求有所不同)。研发费用需真实发生,且能准确归集和核算。财务数据一致性:报送给科技部门和税务部门的数据需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数据不一致的情况。税收优惠享受条件:企业在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通常为15%)时,需确保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若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需及时向认定机构报告。研发费用扣除涉税风险指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条件:企业需为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研发费用需符合政策规定的范围,且实际发生。研发费用归集与核算:企业需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需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与活动: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等七类行业企业不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常规性升级、直接应用科研成果等活动也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委托、合作研发项目管理: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需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需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加计扣除。税收优惠享受与申报: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需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以便税务机关核查。综上所述,高企及研发费用扣除涉及的涉税风险指标较多,企业需密切关注政策变化,加强内部管理,确保符合税收政策要求,避免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