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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事权是政府在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事务中应承担的任务与职责,体现了我国纵向政府间权责关系的缩影。它受到宏观政府事权配置的影响,同时也具备部门性和行业性的微观特征。对公安事权的界定通常认为,包括各级公安机关在履行刑事和行政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力与承担的责任,以及与这些责任相适应的权力、应履行的义务和相应的人力、财力、物资保障体系。公安事权赋予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治安和预防、打击犯罪等领域独特的权力,区别于其他政府部门的职能。总体来看,公安事权的界定遵循了“公共事务”的研究路径,并意识到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
公安机关在事权配置上始终处于“集权”与“分权”的博弈之中,中央与地方公安机关之间的权责结构也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格局。上世纪50至80年代,受到特殊历史背景下政治权威的影响,政治意识形态、道德教育和集体主义成为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群众路线成为维持政治稳定的主要方式。当时的公安机关事权配置缺乏清晰的框架,机构设置频繁变动,缺乏制度化、专业化的治理能力。改革开放后,中央权力明显收紧,特别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公安机关逐渐形成“上下对口、左右对齐”的职责同构体制,使地方公安在面对财政紧张时既要承担多重职责又缺乏相应的资源,形成对同级地方党委的依赖。
纵向的公安事权交叉重叠,缺乏明确的差异化区分,表现出明显的同质性,具体体现在纵向各层级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缺乏明确的差异化区分。以经侦部门为例,通过对经济犯罪侦查局及经济犯罪侦查总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四级部门的主要职责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它们普遍承担拟定侦查政策、负责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以及组织实施专项行动等任务。值得注意的是,各部门职责常常注明需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并且在重特大案件的侦办和专项行动的组织实施中表现出“上下贯通”的特征,显示出公安事权配置存在明显交叉重叠的同质性。
公安事权配置主要以行政性分权为主导,法治性分权则相对不足。行政性分权依赖于上下级部门之间的权力隶属关系,通过行政指令来安排任务,而法治性分权则旨在明确上下级部门的法定权责界限。大多数基层民警所承办的案件主要来源于报警和上级部门下派的案件,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频发的背景下,超过80%的案件均由上而下的行政性分权决定。基层民警的执法权受到进一步限制,许多案件的强制措施和侦查立案都需经过上级的审批,甚至一些重大案件可能会因为上级要求而被“提级办理”,即转交给更高层级的犯罪侦查部门。由此可见,行政性分权仍是公安机关事权配置的主导原则。
公安事权配置体现了以全国性“专项行动”为核心的“运动式治理”特征,该模式通过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来整合资源,以完成特定任务。在经济犯罪侦查领域,中央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统一下达的专项核查与打击行动已成为基层民警处理案件的重要来源,其中“猎狐行动”是一个典型。这类专项行动范围广泛、数量庞大、时间跨度长,严格遵循“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原则,要求各级公安部门层层分配任务并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不仅包括破案数量和质量,还关注社会效益,如是否引发上访等维稳问题。此外,专项行动还实施“终身负责制”,若在案件侦办过程中出现冤假错案,相关责任人将受到追责。
公安事权的下移与地方的财权和编制之间存在明显的不匹配。尽管事权逐步下放,基层公安部门却面临资金和人员编制的双重困境。一方面,基层需遵循上级部门的业务指令,而相关的经费却由地方财政承担,导致经费短缺的情况普遍存在,甚至出现拖欠工资和办案经费由警员个人垫付的现象。另一方面,虽然公安部规定基层警力应不少于35%,但实际情况是,较高层级的编制更为充足,而基层编制较少。虽然近年来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增加基层警力,但实战能力的提升仍然有限。这种矛盾导致上级的绩效考核与地方财政的实际困难之间难以协调,进而影响了基层公安正常的执法运作。
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构建精良的政府职责体系成为趋势,而事权配置则是其核心驱动力。公安机关作为重要政府职能部门,其事权配置是深化改革的关键突破口。针对公安事权配置的困境,通过“确权”思维推动公安事权合理归位,明确权责界限,实现有限公安的构建。在此基础上,公安事权配置的依据需从“责任本位”与“受益范围”两个角度进行界定,以公共事务和责任为首要考虑因素,确保事权配置既能满足群众需求,又能有效应对公共责任。最终,通过强化基层治理和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安机关在现代治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