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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关于死亡问题的讨论愈发频繁,自杀权、安乐死与医助自杀的议题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2021年,国家卫健委在回应有关“尊严死立法”的建议时表示将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显示出政府对这一问题的重视。2022年,深圳经济特区修订的医疗条例大胆突破,规定病人如有生前预嘱,医生应放弃“无谓的抢救”,为全国立法提供了示范。围绕自杀权、安乐死与医助自杀的讨论不仅在学术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也突显了社会对生命尊严愈加认同。
关于自杀权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三种观点上。第一种观点认为生命是“不可转让的所有权”,每个人有权根据自身意愿放弃自己的生命。然而,反对者认为生命属于上帝、他人或社会,并且生命一旦消逝,所有权便不复存在。第二种观点强调自主权,认为个人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有权选择死亡。然而,反对者指出,这种选择常常受到内外部多重因素的影响,并非真正的自由。第三种观点则将自杀视为一种自然权利,但批评者认为这一权利必须与对他人的责任进行权衡。此外,由于自杀者存在不同程度的精神障碍,有人质疑精神障碍患者的选择是否理性,以及姑息治疗是否能够作为自杀的替代方案。
从宪法规定的生命权角度来看,自杀权作为基本权利也具备法理依据。虽然有学者认为自杀“不是一项权利”,因为其不具备客观价值,这种结论显得过于简单。实际上,权利的涵盖范围不仅限于物质利益,还包括尊严。自杀权能够成为一种权利,因为个人有自由意志处置自己的生命,特别是当自杀旨在维护生命的尊严时,尊严便成为自杀权的核心利益。尽管这并不直接与经济利益相关,但权利所对应的利益范围并不局限于经济层面。允许临终病人对自己生命预先处置,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因此,生命权的正当性意味着自杀权的正当性,维护生命与放弃生命的权利同样重要。
反对者认为自杀无法被视为基本权利。他们认为自杀本身缺乏价值,承认自杀权可能会影响生命权的保护,且自杀权存在滥用的风险。然而,该观点值得进一步探讨。自杀的价值体现在维护个人尊严和自我支配生命的自主性。承认自杀权实际上是在肯定生命的支配权,有助于更全面地保护生命权,而不应以“善”的名义限制个人的选择权。虽然任何权利都有可能被滥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权利不应得到保护。正如因担心权利被滥用而拒绝赋予公民权利是一种荒谬的逻辑,就像因为害怕游泳可能导致溺水就禁止所有人游泳一样。
面对生死问题的理性思考,反而可以在伦理上使安乐死获得一定的合理性。医生的根本职责是减轻病人的痛苦或增进其幸福,而非单纯延续生命。如果病人的幸福在于尽快结束生命,医生应尊重并协助其选择安乐死,而非强行维持生命,这样不仅满足了病人的愿望,还避免了痛苦的自杀方式。尽管存在“道德滑坡”的担忧,但在现代文明社会,安乐死的最终决定权在患者手中,患者有能力理性选择自己的死亡方式。此外,传统观念强调生命长度,然而在现代社会,生命质量同样重要,延续病痛晚期者的生命应尊重其尊严,而非盲目遵循传统孝道。
安乐死虽然为自杀权的行使提供了一种较为人道的途径,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引发了伦理问题。医助自杀,即医生协助患者准备无痛自杀所需的工具或药物,允许患者自己执行最后一步。医助自杀可以被视为一种“无痛苦死亡”,但与安乐死的主要区别在于死亡的执行者是患者而非医生。尽管反对安乐死的观点通常也适用于医助自杀,但后者在某些地区已合法化,且不承担刑事责任。尽管部分国家认识到医助自杀具备正当性并推动合法化,但大部分地区的医生仍因传统观念或法律限制而拒绝提供相关服务,寻求自杀者往往被迫转向其他痛苦的自杀方法。
随着社会发展,自杀权、安乐死和医助自杀逐渐引起学术界和社会的关注,尽管三者都伴随着伦理争议。自杀权是这一切的基础,安乐死和医助自杀则是实现这一权利的手段。安乐死和医助自杀为追求尊严死亡提供了有效支持,但也带来了道德风险。尽管这些风险存在,但不应因此全面禁止,而是应在帮助寻求自杀者实现权利的同时,控制这些风险,确保患者的主观意愿和决定权。对于需要实现自杀权的人来说,安乐死和医助自杀为他们提供了一条无痛、尊严的道路,避免了常规自杀方式的痛苦。建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既是支撑自杀权的重要保障,也是有效防范伦理风险的必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