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办法(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范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过程中,包含了一系列限制性规定,以确保发行人的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限制性规定:
一、发行人资格与条件持续经营时间: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发行人具备稳定的经营基础和持续盈利能力。盈利能力要求:发行人需要满足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或者,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业务模式与独立性:发行人的业务模式应当清晰,且具备独立性,避免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同业竞争或大量关联交易。发行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和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二、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治理结构:发行人需要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以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内部控制: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应当在所有重大方面有效,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需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并公允地反映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三、信息披露要求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充分性与及时性: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充分满足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在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发行人必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四、中介机构责任审慎核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应当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慎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勤勉尽责: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盈利能力、业务模式、治理结构等方面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分析。五、其他限制性规定募集资金使用:发行人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挪作他用。股权稳定:发行人在上市前和上市后一定期限内应保持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变动对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关联方与重大客户依赖: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得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重要资产与技术: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得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这些限制性规定共同构成了首发办法的核心内容,旨在确保发行人具备上市的基本条件和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