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心绞痛行支架后出现脑出血并发症,致患者死亡医方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7-11 10:35:08

一、基本案情

患者王某国,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于2021年3月29日前往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冠状动脉造影术后、脑出血、脑疝”。

在4月1日被告医院对患者行PCI手术,术后发生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破入脑室、蛛网膜下腔出血。患者王某国于2021年4月1日出院,并于2021年4月2日0时被送至x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当日19时去世。

患者王某国在被告医院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3天、重症监护1天,在x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为重症监护。患者在上述治疗期间共自行支付医疗费34632.68元。原告支付复印费150元。

二、患方观点

患者死亡完全是由于被告术前风险评估不足,未进行详细的术前讨论,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术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术后应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被告应对原告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诉请被告赔偿原告合计327949.7元。

三、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辩称

患者术后出现脑出血属于PCI手术可以预见但难以完全避免的医疗风险,PCI须抗栓,鱼精蛋白可以中和部分肝素的抗凝作用,但尚无有效药物治疗抗血小板相关的脑出血,因此目前医疗水平下,PCI术后脑出血临床措施有限,救治难度很高。

而被告对患者的病情诊断及治疗方案选择正确,手术用药、操作均符合医疗常规,术前也对患方充分告知了相关风险,履行了告知义务。综上,被告认为,被告诊疗行为及告知符合诊疗规范,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以上事实,结合鉴定意见合理划分被告的责任比例。

四、鉴定意见

医院对患者王某国的诊疗过错原因力大小为轻微。原告支付鉴定费18000元。

五、损失计算

1、医疗费: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确认原告共自行支付医疗费34632.68元:

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原告提供的住院病案,患者王某国住院治疗共计5天,原告主张按照每天100元标准主张该项费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00元。

3、营养费:本案中,患者王某国手术无法正常进食,故本院酌定患者王某国的营养费为100元,对于原告主张超出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4、护理费:经计算为1038.51元(54151元/年/365天/年×3天×1人+54151元/年/365天/年×2天×2人)。

5、复印费:原告复印病历产生150元,且提供了相应票据,本院予以支持。

6、丧葬费:数额应为41111.50元。关于原告主张实际发生殡葬产生的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7、死亡赔偿金:本案中,患者王某国在去世时未满六十周岁,故其死亡赔偿金应为654760元(32738元/年×20年)。

8、鉴定费:原告鉴定支付鉴定费18,000元,且原告提交了合法有效的发票,本院予以支持。

六、庭审意见

本院判定被告医院按照20%比例承担原告的损失。原告损失(上述一至八项),由被告医院按照20%比例分别配各原告医疗费6926.54元(34632.68元×20%)、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500元×20%);

营养费20元(100元×20%)、护理费207.70元(1038.51元×20%)、复印费30元(150元×20%)丧葬费8222.30元(41111.50元×20%)、死亡赔偿金130952元(654760元×20%)、鉴定费3600元(18000×20%)。

本案中,患者王某国已构成伤残,本院结合被告医院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以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

七、法院判决

2022年3月19日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x医院按照20%比例承担责任,赔偿160058.53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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