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对热射病患者未及时下病危通知,医方因告知不足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07-02 21:52:36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刘某斌因病情危重,其家属拨打120急救。6时44分许某卫生院接到120急救单称有病人请求急救。6时49分某卫生院派车前往现场接病人,7时24分左右返回某卫生院,该院及时安排当班医生进行接诊。

患者刘某斌母亲卢某清陪同前往并述患者反复感冒3月余,自行院外购药治疗,病情反复,昨日夜间患者高热,家属在家自行采用“添衣捂被”发汗治疗,病情无缓解,且进一步加重。

到院时高热,查体温41.5℃,心率142次/分,呼吸38次/分,血压60/38mmHg,双肺呼吸音粗,双肺下野闻及湿啰音,临床诊断肺部感染,休克。某卫生院及时予以对症治疗,十多分钟后,刘某斌病情进一步恶化,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2022年6月15日因二原告之子刘某斌生病到被告处住院接受治疗,被告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多处瑕疵,直接导致原告之子刘某斌在住院期间死亡。现在被告提供的病历资料不真实,无法启动医疗事故过错鉴定。诉请被告赔偿1013663元。

三、被告某卫生院辩称

1、入院后,被告的医务人员立即要求予以脱衣服,达到通风散热,降温,家属一直称脱掉衣服后会回汗,拒绝给患者脱衣物。经过反复沟通,解除患者刘某斌的衣物,立即建立静脉通道,鼻导管供氧,心电监测,予以抢救,检查体温高达41.5度。

从刘某斌7时24分到达医院,至7时55分刘某斌去世,仅仅经历了31分钟。在此期间,被告的医务人员针对刘某斌的病情采取的诊疗措施符合诊疗规范,但因刘某斌病情严重,终抢救无效去世。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对刘某斌的救治过程中无任何过错,也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多处瑕疵,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原告卢某清随同救护车到达被告处后情绪激动,被告医务人员询问原告卢某清患者的姓名和年龄,原告卢某清将随身携带的户口本翻到第一页并交给了被告的医务人员,户口上显示姓名刘某虎,因此,医务人员将患者姓名登记为刘某虎,年龄26岁。事后,被告才知道刘某虎与刘某斌系兄弟关系,刘某虎已经去世。

刘某斌送到医院时情况危急,在被告处进行门诊抢救,尚未办理住院,因此,被告只有当时抢救时开具的处方笺和门诊病历、生化检验报告单,并无其他病历资料。处方笺、生化检查报告单和门诊病历上根据原告当时提供的户口信息,将患者姓名认定为刘某虎。

对于前述事实,被告的医务人员卢某某在刘某斌死亡当日在x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进行了明确的陈述。被告提供的记载患者姓名为刘某虎的处方笺、生化检查报告单和门诊病历就是当时救治刘某斌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所用药物也是用于救治刘某斌。

3、若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则对于被告垫付的费用应当在本案中予以刨除。

四、尸检结果

被鉴定人刘某斌的死亡原因符合热射病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五、鉴定意见

某卫生院在对刘某斌医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存在轻微过错,不排除与刘某斌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其医院过错考虑为轻微原因。

六、医疗过错分析

医方在对刘某斌医疗过程中存在一些瑕疵,对患方家属告知不足,刘某斌入院时极其危重,处于濒临死亡状态,医方未下《病危通知书》,无与患方沟通的书面记录,未尽到告知义务;

医方医疗文件记录不规范,未明确患者的死亡时间;医方收集患者信息不准确,对患者身份及年龄未进行核实,将刘某斌姓名、年龄误写为十年前已去世的哥哥刘某虎,26岁。

七、庭审意见

某卫生院赔偿原告卢某清、刘某国因刘某斌死亡后的死亡赔偿金910180元,丧葬费53483元,共计963663元的20%,即192732.6元。

刨除某卫生院支付的丧葬费60000元,住宿费2000元(2500元×80%),火化费9422元(11778元×80%),即某卫生院应支付卢某清、刘某国赔款121310.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

八、法院判决

2023年7月4日判决,某卫生院承担20%的责任,赔偿136310.6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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