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40万取款时余额为零,和银行无关?钱还能要回来吗

半刻闲情 2024-10-25 01:03:29

金樽易满秋风醉,玉堂暗掩夜雨悲。

罪徒虽缚千斤索,黎庶梦残谁为归?

金樽是权力,玉堂则是老百姓,前者要做事很简单,但结果是否能守住后者的利益?即使罪犯受罚,但老百姓的损失若依旧无法弥补,那意义又何在呢?

就在刚刚,淄博警方通报了几天前女子存在银行的存款不翼而飞事件。

根据通报中描述,是有另外两人高某某和路某某,以“利息高”为理由,诱惑老百姓把钱存到这家“淄博齐商银行”中。

接着,在用户存完款之后,再利用用户的身份证、银行卡以及密码,又把存款取走挪作他用,造成用户资金受损。

真相水落石出,但鱼儿游走了,可谁替渔民补网?

不知道大家看完这份通报后,有什么疑问。总之我还是有些不解之处的。

第一,这个高某某和路某某两人为什么会有储户的银行卡,甚至密码、身份证这些东西。按理说,她们诱惑储户去某一家银行存款,理由是利息高,那储户应当自行前去才对。

谁会把钱、身份证、以及银行卡,包括密码全都给交给别人呢?这里面是否还涉及其他什么我们不知情的东西。

我相信确实有“智商税”这种情况,但连存款都得先让骗子帮忙操作,难道是怕找不到去银行的路吗。

关键是这样的话,逻辑也有些瑕疵之处:路某某和高某某为什么不直接把钱拿走,要先存,再取呢?

有的时候,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第二,根据通报所说,储户的钱已经被这高、路两人“挪作他用”,是否意味着无法偿还了?

毕竟从内容来看,警方用词为“揽收群众资金”,“群众”两个字,说明这两人挪掉的钱恐怕远远不止女子曝光出来的那40万。

而其中还有一句话,“造成群众资金受损”,这句话也有“已经损失”的意思。倘若只是抓住了“凶手”,却无法追回老百姓的“损失”,恐怕意义并不大。

简而言之一句话:这钱还能还给储户吗?

抓贼不抓钱,那这场正义就只打了半场,老百姓却输了全场。

空劳此生梦,忽如一场醉。

第三,就像很多网友所问的那样,自己去取个几千块都麻烦到不得了,这么多钱,非本人反而搞得像“云取款”一样,轻轻松松就完成了。似乎连常规程序都走不完吧。

而且那两个人经常性的去存款、取款,银行就真的没有察觉到半分异常?难不成还有熟客优待,量大从简之说?

一般来说,警方已经通报这个答案,那么大多数人就不会再继续关注了。可我想说的就是这个答案,能否守住老百姓的利益?如果不能,迟到的正义将没有半点作用。

迟来正义如风过,百姓损财梦已空。

换句话来讲,人们可以不关心老百姓一点点存到银行里去的这笔钱,不翼而飞,飞去了哪里。但要把责任划分调查清楚,说清楚。

比如,银行是否存在责任?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确实在某博的评论里看到很多人持有这样的态度:路、高两人的错,与银行无关。这两人还得起钱就还,还不起那也没办法,储户只能自认倒霉。

大部分人看到这里多半也就点头了,但如果是这样,你就没有弄清楚其中的逻辑。

这里面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路、高两人那么多次从银行里轻而易举的把钱取出来,是否存在手续上的问题?如果存在,而银行却不用担责,那么大家仔细想一下,这种套路之中有多少可以“寻租”的空间?那些空间只要建立在“合作”之上,便能把很多阅历不够、警惕性不强的老百姓,骗的倾家荡产。

无缝不成网,无隙不成空。

有空可钻之际,就不需要明抢了!

这样讲大家肯定无法理解,但这个事儿通报里说“还在进一步侦办”,所以我们不能随意假设,因此用另一件已经发生之事来对比分析。

前几天我们写了媒体报道的另一起事件,说得是浙江温州一个曹女士,在网上卖掉了自己一块奢侈品手表,结果因为买表的人身上有案底,他付的钱就被警方从曹女士的银行卡里扣走了。

最后曹女士落的个表也没有,钱也没有的下场。

可纵观那件事之中,曹女士犯了什么错吗?没有,她可以说没犯任何错,但一个没犯错的人,却承担了损失十几万的天大代价。合理吗?

有小部分人认为,曹女士应该仔细甄别买家,发现对方身上“不干净”,就不要把手表卖给他。

可问题是,甄别罪犯,第一不是老百姓的义务,第二普通人也根本办不到。

这样的问题,并非个例。10月24日据媒体消息,南京的马先生同样是卖手表,结果由于买表的人是从“涉嫌诈骗”的账户里转出来的钱,导致马先生共50多万存款全都被冻结了,其中20万甚至都没有通知马先生,直接从他账户里划走了。

钱来路明却成灾,一笔无声化作灰。想想都非常可怕。

到最后这笔钱会不会还给马先生呢?这没有人知道,警方的理由很简单:钱从受诈骗的账户里转出来的,属于诈骗款,有理由扣走。

但问题是,马先生就应该承受这个代价吗,或者说成为那个代价吗?

堤防虽在,暗沟流远。大家把两件事结合起来看,无解的问题就会出现一点头绪,这也是我写本篇文章的意义。

倘若储户的钱被取走,和银行没有半点关系,那么银行无责。但如果储户的钱被一次次取走,银行存在手续上的疏忽,更有甚者存在通融和包庇的问题,那么这个责任就一定是要划分的。

否则储户只能白白吃下这个令人吐血的哑巴亏。

同理,马先生卖完手表后被冻结的钱,是诈骗分子从一个被诈骗之人的银行卡里转出来的。那么这笔钱应该还给马先生吗?

我认为应该,因为马先生在这个事情中属于无过错方,即法律中的“善意相对人”,而受诈骗的人其实和那名储户相似,他们是有错在先的,被骗是他们自己的责任。

但是,有一个前提,那就是马先生事前不知道自己卖手表的钱,是从一个被诈骗的账户里转出。否则的话“寻租空间”便出现了,世事如棋局,布局在云端。马先生完全可以和诈骗分子合作,然后分成。

那样的话,事情将变得非常恐怖,普通人的利益再也无法守住。

暗道通天易,明门问路难。

借得东风送密信,何须堂前听正音。

隐蔽的寻租行为,远比正大光明的途径更容易得逞。倘若暗中交易就能轻而易举的获利,那么将会有很多人表面遵规守法,实则另施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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