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菏泽市的一起“辅警拷走实习律师”的报道引发广泛关注。据悉,柴某是一名实习律师,和朋友于1月30日入住菏泽当地一家酒店。晚上10时左右,一群自称民警的人闯入酒店房间,要求柴某和其朋友出示身份证,柴某要求对方依法出示证件,但对方以“你没资格要求出示证件”拒绝了柴某。
经柴某再次要求后,对方直接将柴某反铐在墙边,带往派出所。随后,柴某将事件发布在社交平台,引发舆论后菏泽市公安局找到柴某沟通。2月2日,菏泽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确认涉事派出所辅警存在未按规定出示警察证、违规使用警械等问题,对派出所当日值班负责人予以诫勉处分,涉事民警予以记过处分,对涉事两名辅警予以辞退。
我们知道,民警在执法过程中,被执法者有权要求民警出示警察证件,不出示是违法行为,而作为执法者知法犯法,值得我们深思。张律师,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呢,请您从法律角度发表一下您的看法。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张振海表示,事件中,公安局迅速处理相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做法体现了其加强管理、规范执法的态度,事件的最终解决也体现了社会各界在监督国家机关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但事件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仍然值得我们警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可以看出,事件中,涉事民警和辅警在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其拒绝出示证件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此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手铐属于警械,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使用,而本事件中,不存在可以使用手铐的情形,民警和辅警使用手铐的行为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我认为,辅警违法粗暴执法的背后,反映的是其法治意识的缺失和权力的傲慢。其行为侵犯了公民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安机关公信力。作为国家机关,必须带头守法、严格执法,违法行为须追究,侵权行为须赔偿,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真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应当进一步加强队伍管理,提升执法素养,严格规范执法行为。社会公众也应当积极进行舆论监督,督促国家机关提高运用权力的能力,约束国家机关滥用权力的行为,积极行使法律赋予自身的监督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