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一女子报警称,其在乘坐公共汽车时,有一男子对其做出令人不耻的行为。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介入调查。查看监控后,民警发现女子当时是穿着裙子上车的。
女子上车后,就有一名男子故意走到该女子身后,然后再趁人多时,故意从身后与女子有身体接触。女子下车发现裙子上有不明液体后,报警求助。
民警固定证据后,依法传唤该男子。男子到案后称,其与妻子离婚两年多,目前处于单身状态。案发当天因看到女子长得漂亮,遂产生了趁人多时,行不轨之事。
1、事发后,网友们表示,离婚单身难道也是侵犯他人的理由?这只是个借口!
笔者同意这个观点,任何原因都绝对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尤其是这种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更应当严厉打击。
2、男子的行为,该怎么处罚呢?
从警方通报的案情来看,实际上男子有两个违法行为:一是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意思就是说,只要是在公交车、地铁站、商场等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自己身体的,就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二是猥亵他人的;意思就是说,由于男子是以猎奇、追求刺激为目的,趁人多时故意猥亵女子身体隐私部位。因此也属于违法行为。
虽然男子有两个违法行为,但由于男子故意裸露身体是为了后续实施猥亵他人的行为,即两者之间有想象竞争与吸收关系,因此法律只以猥亵他人的对男子进行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处5-10日拘留;如有猥亵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15日以下拘留。
目前,警方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男子作出10日拘留处罚。也就是说,由于男子的行为不属于法定加重处罚的情形,故民警在可处拘留5-10日内,选择对男子处以顶格处罚。
3、有网友问女子可以要求男子作出经济赔偿么?
从民法角度来说,违法犯罪行为都属于过错行为,民法典确实规定,过错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但是,由于女子受到的只是精神上的伤害,因此想要获得获得精神赔偿,必须要达到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程度,才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民事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那么大家认为,女子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的程度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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