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参照4家外国品牌?成都环境690万采购遭投诉

星辰大海守望者 2024-08-29 02:48:51

一个690万元采购项目,在招标文件中,竟然规定参照4个外国的电梯品牌?这样的事情就发生在前天《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发布的《关于成都万兴环保发电厂三期项目电梯、自动扶梯及提升机采购安装(专业暂估价)采购/标段的投诉公示》中!

据公示显示,巴希利达机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成都环境投资集团全资控股的成都环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起了7个投诉内容!

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样招标采购项目呢?巴希利达公司的投诉内容是否属实呢?有关部门又是如何回复的呢?

2024年8月2日,成都环境工程公司发布上述项目招标公告。据招标资料显示,该项目设置14部电梯,1部提升机和2部自动扶梯,投标最高限价为690万元。

8月23日,该项目发布补遗文件:将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年9月19日九时30分。

而正是这次补遗文件的发布,直接成为了此次巴希利达公司投诉的导火索。

巴希利达公司在投诉中称,8月8日,该公司在线提出异议后,招标人未进行澄清回复,并于8月23日直接发布补遗,但补遗后的招标文件与首次挂网文件中的所有违法内容一致,未作修改。

那么,该公司所指的“违法内容”究竟是什么呢?

据巴希利达公司称,投标文件格式附件1中“第5点关于材料(设备)的品牌选择及报价要求”和“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中规定了“美国奥的斯、瑞士迅达、芬兰通力、德国蒂森”等4个电梯品牌!

在招标文件第169页和181页,笔者查询到了巴希利达公司的投诉所指内容。

此外,巴希利达公司在投诉中称,全球电梯最大的消费市场、保有市场、制造市场都在中国,不要一味的崇洋媚外。

那么,在招标采购中,能否指定或参照指定品牌呢?

据一位法律界人士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由于品牌指定可能导致潜在投标人因无法提供指定品牌而失去竞争机会,从而违反公平性原则。此外,招标文件即使列举多个品牌,并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等字样,也需谨慎操作,以免被视为变相的品牌指定。

8月26日,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此次投诉作出处理称,对招标文件的投诉,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以提出异议作为投诉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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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辰大海守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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