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报道称,刘某是一位制作冷菜的厨师,每天他制作拌黄瓜、水煮毛豆等菜品。他离职后从事类似工作,但被原公司以违反竞业禁止协议为由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0万余元的违约金及损失。南京江宁经开区法院最近裁定该竞业协议无效,并驳回餐饮公司的诉讼请求。这个案件看上去有些荒谬,因为竞业协议通常用于技术型大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却被用于一位冷菜厨师身上。公司以竞业协议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刘某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和赔偿9.1万元的损失,但这家公司之前并没有向刘某支付任何竞业补偿。法院判决的核心事实是,刘某只是从事拌黄瓜、水煮毛豆等常规冷菜的制作工作,并没有接触和掌握公司的商业秘密。基于这一事实,法院裁定刘某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餐饮公司想要以竞业协议打击刘某的意图被驳回了。报道中引用了一份数据,根据梳理的400多份竞业限制纠纷案的判决书,发现竞业限制义务主体中有79%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人员”,其中77%是基层岗位员工。因此,作为一名普通的离职员工,被公司强制要求保密的前员工像刘某一样,对这个胜诉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代表性之一是,一些不正规的非高新技术公司也开始效仿,通过竞业协议设定不合理的再就业障碍,试图用很小的代价甚至不付任何代价阻止员工的合理流动。就像刘某遇到的情况,他的前东家没有对他进行任何竞业补偿,却试图从他身上赚取10万元的惩罚。幸运的是,这种贪婪的行为被拒绝了。在许多类似案件中,员工是否属于竞业限制范围并不像切黄瓜那样容易辨别,因此一些公司可以花费员工30%的基本工资或不低于协议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来留住员工,使他们陷入事实上的失业状态。竞业协议成为了对付离职员工的合法工具。这种不平衡的现象原本集中在精英公司和精英员工之间,现在已经延伸到餐饮公司等小公司。连餐饮行业都知道使用这一法律工具来施加压力和恫吓。另一方面,法庭仍然是解决不当竞业协议的唯一途径,但相关法条的解释权很大,这也迫使法院不得不处理滥诉的情况。尽管像刘某的前雇主这样的企业有起诉的权利,但它们滥用竞业协议导致大量滥诉,实际上是浪费司法资源。竞业协议原本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不正当竞争,并平衡《劳动法》中对劳动者的保护。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只有竞业协议一项,就足以让资方占据优势地位。强迫签订竞业协议和无情追讨赔偿金的做法,在事实上使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和失衡的谈判地位。劳资双方的不平等主要源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一概念。根据劳动合同法,竞业限制的人员包括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然而,并没有明确规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是谁。因此,越来越多的小公司,即使与高新技术无关,没有商业机密的企业,抓住了这个漏洞,将竞业协议作为员工入职时必须签订的标准协议,提前将法律的“枷锁”加在员工身上。由于这个法律概念的模糊性,许多员工的岗位即使不属于真正的竞业限制范围,也面临很大的败诉风险。前面提到的央视网引用的统计数据显示,八成以上的竞业限制诉讼中,法院都判公司赢,离职员工输。因此,刘某从这看似荒谬的诉讼中全身而退,摆脱了前老板的追击,是少数“幸存者”之一。既然引发了引用不当、滥用且规模惊人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这个法规应该重新审视。即使从杜绝滥诉、减少浪费司法资源的角度考虑,也应该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和提高相应代价的措施,以遏制企业滥用竞业协议的不良动机。没有比这更形象的滥诉证据了,如果竞业协议都进入了一般的餐饮行业,那么我们应该思考的是——高大上的竞业协议条款是否变成了老板们打击报复离职员工的工具?面对这一问题,立法者和执法者不应该视而不见,解决劳动合同纠纷不应止步于一盘拌黄瓜,应该全面审视竞业协议的司法现状,进行全方位的问题解决,而不是被动地等待普通劳动者陷入恶意诉讼。
你还别说,有些地方的拌黄瓜就是好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