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甄选与董宇辉的“分手费”如何缴纳所得税?

胜卿说商业 2024-08-02 00:13:42

东方甄选与董宇辉的“分手费”如何缴纳所得税?

大众高度关注的“与辉同行”独立事件,到底该如何缴纳所得税?我们在现有不完全不充分信息的状态下,从税收视角,做一个基本税务框架分析。

在本次“与辉同行”独立事件中,有两大涉税关注点。

第一,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卖方,即东方甄选)出售全资子公司:与辉同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目标公司,即与辉同行),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董宇辉(买方),其个人的资金来源,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东方甄选出售与辉同行,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东方甄选发布公告显示,卖方同意出售,而买方同意收购目标公司的100%股权,收购金额为人民币7658.55万元。

首先,东方甄选出售与辉同行,应作为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转让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公开资料显示,东方甄选投资资产成本为1000万元。所以,该笔股权转让所得为7658.55-1000=6658.55万元。因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故就该笔股权转让所得应纳企业所得税,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一并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税,应纳税额为6658.55万元×15%=998.78万元。

但是,与辉同行账面净利润1.41亿,而该笔股权转让收入7658.55万元,明显低于账面净资产份额。

尽管在新东方的上市公告中,明确该股权转让价格已经过评估公司进行专业评估,股权转让公允价格为7658.55万元。

如果属于“无正当理由”的情形,税务机关可以对该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如果税务机关进行核定,以净资产份额为股权转让收入的基准,则至少按1.41亿,作为股转收入,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41亿减初始投资成本1000万元,按照15%税率征收。需要缴纳近200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再者,与辉同行的股权价值,按照市场估值,可能显著高于账面净资产份额。若按照市盈率20倍计算,与辉同行的股权价值可高达近30亿。当然,税务机关按照30亿市场估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可能性很低。如按照30亿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则需要缴纳近5亿的企业所得税。

综上,东方甄选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取决于“股权转让收入”这一核心要素,直接决定了东方甄选需要承担的税负。

董宇辉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董宇辉作为购买方,需要支付7658.55万元股权收购款。按现有不完全公开资料,该笔款项如何支付,未进行明确。

假如由东方甄选按照保底收入和股权期权兑现等收入,先行支付至董宇辉个人,则董宇辉需要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

如需完成该笔股权收购,则董宇辉需要获得税后收入7658.55万元,即换算为综合所得税税前收入为13891.56万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233.01万元。

但东方甄选一定会通过“符合上市公司规则的交易的方式”,来完成7658.55万元的支付。

无论以何种方式,只要董宇辉只是东方甄选的管理层或职员,未进行任何股权架构设计的情况下,按照“综合所得”完税,一定是必然,大概率面临高达6233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扣缴问题。

同时,按照俞敏洪在东方甄选股东沟通会中的表达:将与辉同行的所有未分配利润奖励给董宇辉。

与辉同行账面净利润1.41亿,在未进行股权变更之前,归属于其100%的股东东方甄选。若现将该笔未分配利润奖励给董宇辉,该奖励如何操作,并且是否直接兑现到董宇辉的个人账户,现在无法准确判断。

但按照俞敏洪的公开表达,多次重申该未分配利润全部奖励董宇辉个人。

如果该笔款项以“奖励”方式给到董宇辉个人,依然属于个人所得税中的综合所得税,1.41亿扣缴个税,需要扣税近6345万元。

一笔股权款项,需要代扣董宇辉个人所得税6233万。一笔未分配利润的奖励,需要代扣董宇辉个人所得税6345万。

两笔税款合计1.3个亿。

结语

综上,东方甄选出售全资子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近1000万。

也可能按照估值缴税,则可能面临高达5亿企业所得税。

而董宇辉个人两个方面的资金收入,则可能面临高达1.3亿个人所得税。

诚然,上述所有涉税分析,仅基本框架视角。

东方甄选作为港股上市新东方的全资子公司,需要遵循上市交易规则。在“分手”全部流程真正落地实际操作,各方数据充分对外披露时,我们再行严谨之税收数据的分析和把握。

由此可见,无论是上市公司、大型企业还是中小民营企业,在税事面前无小事。尤其在当前金税四期(智慧税务)的背景之下,企业做好提前税务规划,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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