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股东的股份锁定期安排,主要依据申报前的股东变动情况和股东类型来确定。以下是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具体规定可能随监管政策的更新而有所变化:
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
增资扩股:申报前6个月内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应当承诺:新增股份自发行人完成增资扩股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锁定3年。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在申报前6个月内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应比照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进行锁定,即自上市之日起锁定36个月。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
上市后锁定: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突击入股”锁定期
新旧规定差异:
《旧规定》:认定时间为申报前6个月,锁定期因入股方式不同而异。《新规定》:认定时间为发行人提交申请前12个月,锁定期均为“自取得之日起36个月”,但“取得之日”的具体含义未进行明确规定。适用问题
新规定实施前已受理的企业:不适用新规定的股份锁定要求。
总结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申报前6个月内新增股东,通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锁定3年;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股份,锁定36个月。“申报前突击入股”的认定时间标准延长至12个月,锁定期统一为36个月,但“取得之日”的具体含义需进一步明确。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市场公平、维护投资者权益,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发行人和股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股份锁定安排符合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