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办法(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同业竞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旨在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确保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和市场竞争力。以下是对这些限制性规定的详细解析:
一、核查范围主要对象:中介机构在核查同业竞争事项时,应当主要针对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近亲属全资或控股的企业进行核查。近亲属范围:通常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以及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二、判断原则同业定义:同业竞争的“同业”是指竞争方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似业务。这里的“相同或相似”业务不仅指产品服务的具体特点、技术、商标商号等,还包括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重叠。实质重于形式:在判断同业竞争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不能简单以产品销售地域不同、产品的档次不同等认定不构成同业竞争。而应结合相关企业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主营业务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以及业务是否有替代性、竞争性、是否有利益冲突等,综合判断是否与发行人构成竞争。三、亲属控制企业的核查认定直系亲属控制企业:如果发行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自然人,其夫妻双方直系亲属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认定为构成同业竞争。其他亲属控制企业:对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亲属及其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存在竞争关系的,应当充分披露相关企业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对发行人独立性的影响,以及报告期内交易或资金往来、销售渠道、主要客户及供应商重叠等情况。同时,应关注发行人未来有无收购安排,以避免潜在的同业竞争问题。四、信息披露与解决措施信息披露: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同业竞争的情况,包括相关企业的基本情况、与发行人的关系、业务重叠情况、未来解决措施等。解决措施:为消除同业竞争,发行人可采取多种措施,如将相关资产或业务注入上市公司、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注销或停业处理等。同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确保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和市场竞争力。五、监管要求监管重点:监管部门在审核首发申请时,将重点关注发行人是否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以及发行人是否采取了有效措施消除同业竞争。处罚措施:对于存在严重同业竞争问题且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发行人,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或终止其首发申请等。综上所述,首发办法对同业竞争行为作出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同业竞争问题,确保上市公司的业务独立性和市场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