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发办法(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除了对同业竞争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外,还包含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确保上市公司质量的限制性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的限制性规定:
一、发行条件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持续经营时间:要求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发行人具备稳定的经营基础和持续盈利能力。盈利能力: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有明确要求,如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等。这些规定旨在保证发行人具备足够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治理结构:要求发行人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设置和运作,以及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发行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二、信息披露方面的限制性规定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要求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在申请上市过程中,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这一规定是保护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措施。充分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充分满足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要求。这包括业务模式、财务状况、经营风险、行业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及时性:要求发行人在发生可能对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必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并作出相应决策。三、中介机构责任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审慎核查:要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相关信息进行审慎核查,确保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中介机构需对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承担法律责任。勤勉尽责:要求中介机构在执业过程中勤勉尽责,充分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对发行人的了解程度足以支持其出具的专业意见。持续督导:要求保荐机构在发行人上市后的一定期限内持续履行督导责任,关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和信息披露情况,及时发现并督促发行人纠正可能存在的问题。四、其他限制性规定关联交易:对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进行限制和规范,要求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交易价格公允、合理,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使用:要求发行人必须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等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挪作他用。同时,发行人需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股权稳定:要求发行人在上市前和上市后一定期限内保持股权结构的相对稳定,避免频繁变动对公司治理和投资者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综上所述,首发办法包含了一系列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确保上市公司质量的限制性规定。这些规定涵盖了发行条件、信息披露、中介机构责任等多个方面,为发行人申请上市提供了明确
的指导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