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一名中学生杨某打了同班同学张某一记耳光,张某朋友周某辉得知此事后,带着蒋某平一起殴打了杨某。杨某又将此事告诉了朋友李某,李某又带人殴打了蒋某平。此后蒋某平周某辉为报复,持刀找到参与殴打他的吴某,将其捅死。随后蒋某平周某辉潜逃18年,最终落网。2022年5月从法院披露的司法文书获悉,周某辉和蒋某平均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1年3个月。
蒋某平案发时21岁,周某辉案发时18岁,都住在贵州盘州。
案发前,周某辉因其朋友张某被盘县某中学同班同学杨某打了一耳光。次日早上,周某辉邀约蒋某平一同到杨某宿舍对杨某实施殴打。
杨某将被打的事情告知李某,当日中午,李某邀约吴某1、何某、杨某等人到蒋某平校外租住的房间对蒋某平实施殴打。当日晚上,蒋某平、周某辉与敖某党携带刀具到盘县某中学篮球场旁边的学生宿舍门口,伺机报复,正好遇到下晚自习的吴某,蒋某平、周某辉、敖某党遂上去捅伤吴某,致吴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死者吴某系被他人持锐器刺杀胸部伤及主动脉失血死亡。蒋某平、周某辉案发后潜逃,直至18年后落入法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周某辉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26000元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检方指控:蒋某平、周某辉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蒋某平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个月,判处周某辉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庭审中,鉴于蒋某平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吴某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吴某近亲属的谅解,公诉人将蒋某平的量刑建议调整为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
盘州市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蒋某平、周某辉因琐事故意伤害吴某的身体健康,造成吴某死亡的后果,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蒋某平、周某辉均持刀伤害被害人,作用相当不作主从区分;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吴某等人对蒋某平等人进行殴打,对本案的发生起因有一般过错,可以减轻2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判处蒋某平、周某辉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