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发布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我国个人纳税人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与一般自然人,其中前者是指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以下简称双高人群)。近些年,我国各地税务机关不断加大对双高人群的税收征管力度,许多双高人群被认定偷税或纳税调整的案例频发。双高人群由于收入多、资产分布广、涉税事项较多,一旦未能遵守税法规定或进行了不当的税收筹划,面临的涉税风险将不可忽视。
“双高”人群个税征管趋势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1年3月2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立足于解决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做出了全面的部署,明确了未来税收征管改革的主要目标即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健全以“数据集成+优质服务+提醒纠错+依法查处”为主要内容的自然人税费服务与监管体系,按通知要求将依法加强对高收入高净值人员的税费服务与监管。中国改革开放几十年,存在部分个人财富增长迅速,但缴纳的税金与其财富严重不配比的情况,作为双高人士应尽快强化涉税风险识别及防范。
双高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形式复杂,除有一般的工薪所得外,往往还有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股权房产等财产转让所得,以及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纳税人的不同所得,在扣除项目、适用税率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在目前的税制模式下,双高人群由于收入来源渠道多,转变收入性质或隐蔽收入的空间大,一旦未充分了解税法或是实施了不当的筹划,都会加大涉税风险。
对纳税人来说,税务改革所带来的办理程序简化、税务服务便捷、办税效率提高等益处自不待言,但与此同时,还应当关注到《意见》中指明的改革方向也暗含着纳税人应提前认清改革方向,把握好监管口径,同步变革方向,提高专业能力、增强合规意识、注重信用建设、健全风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大程度上享受到改革红利、提前规避风险,顺利实现企业的合规成长。
“双高”人群个税主要政策
结合在税源监管、征收管理、纳税评估及专项检查等方面的要求,涉税主要政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2019年修订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反避税条款。从独立交易原则、受控外国企业规则、一般反避税规则等方面,为税务部门打击自然人(特别是高收入人群)避税行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双高”人群个税的主要涉税风险点
1、股权转让方面存在不申报、虚假申报,订立“阴阳合同”直接平价或低价转让
股权转让所得是双高人群的重要所得来源之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应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的个税。很多双高人群为了达到不缴或少缴税的目的,会采取多种偷逃税的方法。例如,股权转让双方订立“阴阳合同”;关联交易中直接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以降低股权转让收入;部分纳税人在股权转让后不及时申报,甚至不申报。从2021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已经明确将高收入人群股权转让作为税务系统征管聚焦的八个重点领域之一。因而,在目前的监管背景下,双高人群在股权转让方面一旦不合规,很容易被税务局查处,涉税风险很大。
2、房地产转让签订“阴阳合同”&“包税条款”
房地产是双高人群的重要资产配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房地产的,需要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20%个人所得税。此外,买卖双方还会产生其他税费,如印花税等。双高人群为了减轻税负也会像转让股权那样,采取“阴阳合同”等方法偷逃税。在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是,卖方为了转嫁税负,还经常和买方签订“包税条款”,即交易过程中一切税费由买方承担。房地产拍卖中也经常出现类似的包税条款,一旦设定“包税条款”,对买卖双方而言都存在涉税风险。
3、高管薪酬发放不合规,现金收款隐匿收入转换所得类型
双高人群中有大量的董监高、职业经理人等,其个人通常有比较高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按目前税法,这些所得基本顶格适用45%的税率计税,税负非常高。因此,双高人群在此类所得方面有很强的偷税动机。但此类所得要实现偷税,一般需要支付方(扣缴义务人)的合谋才能实现,不合规的做法主要有:采用“阴阳合同”、现金收款隐匿收入;采取转换收入性质,即把税负较高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转变成税负较低的所得类型。常见的是转为经营所得,也有转为企业所得,或采取编造虚假交易套现发薪等,而这些极易通过系统数据异常及收入来源监控中发现。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滥用核定征收政策
在税务实践中,核定征收政策也被部分双高人群利用来偷漏税。具体做法是先在税收洼地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本身有条件完全可以做到财务账证健全,但故意不健全,进而通过申请核定征收实现少缴个税的目的。一些涉税案例已经证实,纳税人这样不合规税收筹划存在转换收入性质、企业无实际经营等潜在涉税风险。
此外,有很多双高人群在对外股权投资方面,也存在滥用核定征收政策的现象。即不以个人名义直接投资,而是先成立一个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然后以其名义对外投资,按经营所得税目申报个税,再申请核定征收。
5、不恰当地利用地方税收优惠及财政返还政策
许多双高人群会在税收洼地设立企业,利用地方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政策来降低自身税负。然而,根据税法规定,除特定地区外,地方不得擅自做出税种的减、免、退、补决定。如果纳税人在符合规定的地区(例如新疆的霍尔果斯、海南省)设立企业,并进行实质运营,是没有问题的。但若只是为了规避个人所得税而设立空壳企业,一旦被查处,会面临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以及处罚的风险;如果纳税人是在部分违规设立税收优惠、财政返还政策的地方设立企业,其与地方政府签订的税收优惠和财政返还合同,会因存在地方政府超越权限而导致合同无效,即地方政府给予的行政承诺存在无法兑现的风险。
6、拆分收入,虚构员工,虚开发票
用工单位向员工发放奖金绩效,员工为减少纳税而以其亲属朋友的名义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协议,以劳务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开具发票的方式套取资金。此情形中行为人虚构业务、转换收入形式、拆分收入,主观目的在于偷逃个税,但行为涉嫌虚开发票。
“双高”人群个税风险防范建议
1、诚信纳税,及时足额申报
双高人群必须诚信、及时足额申报纳税,才能把涉税风险降到最低。如果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及时足额纳税,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好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机,涉税风险还是可控的。此外,双高人群通常有境外所得,由于我国目前已加入了OECD发起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交换系统(CRS),共同参与国际反避税,能比较便捷地获取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的相关信息。然而,这类所得不存在扣缴义务人,因此,纳税人一定要自行申报才能降低涉税风险,截止日期为次年6月30日。
2、加强学习,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动并定期进行税务自查自纠
部分分类所得如财产转让所得、股息利息红利所得等,是没有汇算清缴程序的。双高人群收入来源渠道多,情况复杂,我国税收政策又在不断调整。因此,纳税人应在及时关注税收政策变动的基础上,对自身的纳税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比如半年一次,最好聘请专业的机构代为进行,这样可及时发现并控制涉税风险。如果等到税务机关查出,不仅需要补税,还会产生滞纳金和罚款,违法情节严重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纳税人在税务自查时,一定要严格区分节税、避税以及偷税的界线。对纳税人而言,避税的风险很大,是不可持续的。
3、重视个人的纳税信用管理
《意见》第十八条指明要健全“信用+风险”的监管体系,纳税缴费引用信用评价制度,意味着根据企业信用将更加紧密的与监管口径相联系。信用级别高的企业能够享受更多的便利,级别低的企业会受到更加严厉的监管。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颁布后,税务机关开始将个人信用纳入税务监控管理的内容。对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严重失去信用的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机制。因此,双高人群应重视并加强自身纳税信用的管理。此外,目前我国税务机关还推出了人性化的纳税信用修复制度,即鼓励和引导失信的纳税人在一定的限期内主动更正自己的失信行为,进而消除负面影响。因此,双高人群如果纳税信用出现了一些问题,应积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及时进行纳税信用修复,控制或降低自己的涉税风险。
4、妥善应对税务稽查以及反避税调查
首先,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税务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裁量决定时往往会考虑在税务稽查和反避税调查阶段中纳税人的表现,如果纳税人积极配合,通常罚款倍数会有所降低,纳税人为违法行为而付出的经济损失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
其次,应重点关注交易事实、交流流程、交易资料等关键证据的收集。实现所有业务的可追溯,有利于在风险产生时及时证明自身业务的合规性。每笔涉税事项的相关材料应当完整留存,注意做到税收申报全留痕,证据材料数据妥善管理,对业务处理的合法合规证据留存完备,以便在日后审查之时能够随时还原业务原貌。特别是在面对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时,纳税人应着重证实自己的交易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并不是以逃避或推迟缴税为目的。同时严防死守“资金回流”,履行付款监督职责,停止风险业务,资金回流是虚开的重要表现及发掘线索。再次,尽量使涉税案件控制在非诉阶段,避免升级到诉讼阶段(尤其是刑事诉讼)。由于双高人群一旦涉税违法,通常易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且常因为数额较大,易触犯《刑法》相关条款,构成逃避缴纳税款罪。纳税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条款,积极面对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即在接到税务机关下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补缴税款,支付滞纳金以及罚款,可避免刑事风险的产生。
5、积极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规定的程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合作。
《意见》第二十二条“支持第三方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也为企业提供了借助外脑提高专业能力的另一途径,企业可在综合比较成本的基础上选择适用外脑提高业务能力,精进业务水平。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提醒:企业/纳税人应及时掌握最新政策,在合规前提下开展业务,对项目中涉及的争议点,需提前规划、做好业务全过程管理控制,实现业财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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