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为我国刑法、发票管理法所明令禁止。如企业开具的发票被税务管理部门认定为虚开,可能面临税务部门的行政处罚,严重的虚开发票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虚开发票行为的受票方而言,如对开票方虚开发票的行为系知情,同样构成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如发票的受票方对虚开发票行为不知情,且经过税务稽查部门对受票方的财务凭证、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进行核查后认定并无虚构真实交易等违规行为,未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则属于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税务部门对虚开发票行为中的善意受票方一般要求其限期补缴税款。当善意受票方发现取得的发票为虚开时,为避免自身税款损失,可要求开票方重新出具合法、有效的发票进行抵扣;如已无法重新取得有效发票,可通过民事诉向出票方主张赔偿。”——北京海淀法院公开观点
本文将结合近期财合税专家团队代理的一起涉税诉讼案件,详述收到上游企业不合规发票导致无法抵扣,造成税款损失的应对方案,以及在诉讼阶段的辩护思路。
案情回顾
原告:A供应商;被告:B公司。案由:合同纠纷。
案件详情:本案的A供应商系B公司的长期合作供应商,在合作期间,B公司采购产品是供应给国企单位,必须取得进项发票,因此经常向原告催要发票;原告经常推诿不提供,后提供了不合规的第三人开取的发票供给B公司使用,B公司的负责人不清楚其供应的货物是否是从第三人处调货的,因此接受了该批发票。最后B公司被税务局稽查补税及滞纳金共计两百多万元。在于A供应商协商无果后,B公司选择暂缓结货物尾款。现A供应商以清偿货款为由,起诉B公司清偿货款。
辩护思路
一、对原告A供应商的诉求提出答辩意见
1、A供应商的诉讼标的不明
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自相矛盾的,原告以对账单为索要货款的依据,但微信记录中又对于折扣点予以否认和推翻,原告的证据材料关联性不足,无法证明其诉讼标的;另请原告对于B公司的实际货款金额予以明晰,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原告的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诉讼标的以及诉讼主体,原告应当对于诉讼标的、诉讼主体予以明晰。物流单据也无法证明其诉讼标的,原告提供的物流单据并不能完全显示都是双方之间发生的,也无法证明具体的货款和诉求金额,我方觉得应当驳回起诉。
2、B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以及税款,双方存在对价关系,被告B公司买货,付款给A供应商,A供应商的汪某把发票给B公司,至于是否是A供应商找这两家公司调货并开取发票的,B公司也不清楚,这两家公司的人被告根本不认识,每次都是汪某安排,把发票直接拿到市场给被告。现在市场竞争激烈,B公司觉得当时没有与其抗争的能力,因为B公司合作的客户是国企单位,必须要发票才能继续合作,所以也必须让汪某提供发票。
因此,实际供货方A供应商履行存在瑕疵,提供了不合规的发票给被告使用,导致了税款损失,根据法律规定,B公司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要求A供应商赔偿税款损失。
3、被告享有抵销权
原告与被告之间有业务合作关系。B公司是正常经营的公司,B公司的合作方是国企单位,A供应商的实际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是汪,在合作过程中,因汪某提供的不合规发票导致B公司的税款损失两百多万元。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被告享有抵销权,不应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要求A供应商支付税款损失两百多万元。
B公司的实际供货方是A供应商,有相应的货款支付记录,物流单据可以证明;2022年3月汪某提出可以承担一半税款损失,双方对于该意见并未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A供应商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开票义务,导致B公司被主管税务机关稽查遭受损失,A供应商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专家提醒
防范企业接受不合规发票风险,企业应掌握以下几点:
1、加强对合作方的资信审查2、全面留存相关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证明业务真实3、第一时间寻求专业税法服务,严控涉税风险
随着税务机关对虚开行为查处力度的加大,上游走逃失联或因虚开被公安经侦介入侦查,成为下游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最大的风险之一,牵连不少下游企业由于接受了虚开或者上游走逃失联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要求增值税进项转出,补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但是即便是企业取得的进项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合规发票,下游企业仍有可能通过换开、补开或者提供真实支出凭证,从而减少企业税款损失。企业应当及时寻求专业财税法团队的帮助,积极利用已有的相关证据材料,从财务、税务、法务三方面入手更好的应对涉税风险,维护企业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企业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
财合税咨询平台专家提醒:涉税类案件专业性相对较强,要求代理人同时具备财税与法律双重知识背景。实践表明,在上述情形下,企业若能积极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能够有效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您的企业面临稽查风险、纳税评估、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及涉税刑事诉讼,建议及时委托财税法专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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