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以下是详细的会计处理方式和原则:
一、主要准则依据该问题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以下简称第2号准则)进行处理。第2号准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投资方在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的处理方法。
二、会计处理原则确认净亏损的冲减顺序:投资方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时,应首先以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冲减。当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时,再冲减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简称其他长期权益),直至冲减至零为限。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投资方负有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则不受上述冲减限制。未来收益分享额的恢复:被投资单位在后续期间实现净利润时,投资方应按其享有的份额进行收益分享。在收益分享额弥补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投资方应恢复确认其收益分享额。三、会计确认、计量和列报要求未确认投资净损失的处理:当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或被投资单位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并导致有关长期股权投资冲减至零且产生未确认投资净损失时,需进行特殊处理。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时,投资方应按照以前确认或登记有关投资净损失时的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依次减记未确认投资净损失金额、恢复其他长期权益和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预计负债的复核:投资方还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有关规定,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后的最佳估计数予以调整。四、实施时间和追溯调整本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本解释施行前的有关业务,如未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的,应进行追溯调整,但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对于本解释施行前已处置或因其他原因终止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则无需进行追溯调整。综上所述,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需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规定,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