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农民不会种地,集体经济组织法的一漏洞或使其失去成员资格

刺楸农人 2024-07-30 03:43:41

毋庸置疑,如今具有农村户口的人无疑是非常吃香的,进可攻退可守,进可入城打拼,退可返回农村生活在农村。然而,前些年一些人虽具有农村户口,但因教师编制而不被村里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输掉官司。

这是有案例的,刺楸此前看过一篇题为《村民考上公职但农村户口未迁出,也不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文章,文章写的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粤行申1559号)的案例,提及:

杨某桂被吸收为公办教师后享受公办教师待遇,其生活保障不再依赖于农村集体公有生产资料,因此不再具有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前提条件。

这里的杨老师在1993年迁入农村,在成为有编制的公办教师后未办理“农转非”,没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官司也输了。由此可见,拥有农村户口的人不一定就自动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当然,这是多年前的事了,而今年(2024年)6月28日,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通过,那位杨老师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迎来转机。

但是,有人或许要提出,新法第十一条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明确指出: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这第十一条虽没要求户口为农业户口,且第十七条将公务员排除在外,但其关键点为要以集体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刺楸认为,这与前述案例杨老师输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官司的原因“其生活保障不再依赖于农村集体公有生产资料”大致是一个意思。由此可见,只有基本生活依赖于村集体土地等公有财产的才可被认定为成员。

那么问题来了,在如今的社会,真正依赖土地搞农业生产的人有多少?许多农民弃耕后进城务工、定居,乃至丢掉农村祖宅、祖业,年轻一代具有农村户口的人甚至不会种地种粮食,更有甚者,年幼者不识五谷杂粮。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否没考虑这个现象呢?那么,请问,这么些户籍在农村,也没与村集体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民,可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相应地,那些已农转非的,目前也的确没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可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吗?

刺楸认为,如果农转非的因“不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一点原因而不被认定资格,那么常年在外务工甚至不会种地的“农民”,也应一视同仁地其失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毕竟也不符合条件。如此一来,真正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又剩多少呢?

声明:以上只是个人的理解,只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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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楸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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