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三四十年里,无数具有农业户口的人或因大中专毕业生无法回迁户口而变成城镇户口,或成为财政供养人员,或为避农税提留迁入城镇,或为吃上供应粮而托关系主动放弃农业户口,或因结婚通过夫妻投靠而农转非。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推进以及城镇户口的不吃香,农村户口的优势逐渐体现出来,直到有一天发现城镇户口不能转农业户口了,不少人肠子都悔青了。
回不去的农村这些反悔的人,也有着不同的心态。部分是已吃到城镇户口的红利,如今看到在农村有很多好处,想两头都占;而部分则是两头都没捞着,当初成为城镇户口也实属无奈,而今在城里扎不了根,农村又回不去,融不进的城市,回不去的农村成了一些人的真实写照。
当然,有些善于钻营或有门路的农转非人员期间已通过各种门路把户口迁回了农村老家。可这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农转非的人这辈子注定不能迁户口回老家了,最好情况是找个本村人结婚,其子女或可随母而落户老家农村。
虽然已有明确规定城镇户口子女可继承父母的农村自建房,即便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上面载明的却是“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这两项权,很明显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无宅基地资格权。如此一来,使得很多无祖宅或自建房已垮塌的农转非人员很难再回到老家农村居住。
出现转机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让人欣慰的是,经过漫长的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终在2024年6月28日通过了表决,将在2025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
这个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条件之一明确提到:
第十一条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由此可见,农转非人员虽户口已不在农村,但户口曾经在村里,且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从积极参与了村务活动、农业生产、捐赠修路等认定。只要认定为了成员,就可享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当然,并非所有农转非人员都能被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第十七条提到有以下情形的则丧失了该身份:
(四)已经成为公务员,但是聘任制公务员除外;
可知,如果成为了有编制的公务员,农转非后则无法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事业编人员不属于公务员,也没提参公人员。
在第十八条还提到,不因上学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
这是不是意味着,以前那些因上大学而迁户口(已成公务员的除外)、或其他各种原因而迁户口的人,可以要求村里恢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