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特定情况下乘客可获“双重赔偿”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一个常见的疑问是,乘客通过本车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起诉“侵权相对方”支付“侵权损害赔偿”?
在此类纠纷中,侵权相对方通常会主张,其赔偿金额应扣除乘客通过保险公司获赔部分,理由是人身损害赔偿要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受伤者不能因此获益。
这些抗辩理由听起来似乎很有道理,但其实经不起推敲。
根据法律原理,乘客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时,至少可以提出以下两项请求:
第一种请求,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第二种请求,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要求侵权责任方(侵权相对方)支付“人身损害赔偿款”。
由于这两种请求,其法律基础和法律关系是不同的,两者不是“互相替代”的关系,此时并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当事人是可以同时行使的。
以2024年5月18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在其官方公众号上发布的“广东法院法答网问答精选(第一批)”一文中的“问题3”的解答为例,广东高院就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不影响其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受害人作被保险人享有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能折抵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相关解答原文为:
问题3:乘客通过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获赔部分,是否可以在侵权损害赔偿中扣除?
答疑意见:《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不影响其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受害人作被保险人享有的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能折抵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罗x
答疑专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武xx
其实,经检索判例,我们也能从相关判例中得到更为详细解答,如: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鄂01民终11491号
一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徐某1因道路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徐某2、徐某3、徐某4作为其法定继承人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徐某2、徐某3、徐某4主张的医疗费损失。对人保鄂州分公司提出异议的2019年5月5日金额为137.7元和407.3元、2019年6月4日金额为313.3元和447.7元、2019年7月3日金额为142.2元的五张票据,根据徐某1的伤情、治疗需要及出院医嘱,可以认定该费用系徐某1因伤支出的合理费用,该院依法予以支持。虽然徐某1于2019年9月3日从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获取理赔款13975.25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之规定,徐某1从商业保险中获得的赔偿款不应从其损失中扣除。故对徐某2、徐某3、徐某4的医疗费损失,该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注:本文案例及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感谢您的阅读,您的收藏、关注、点赞是我们继续写作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