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变更、追加被执行人、调查公司财产、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实控人信息、调查公司的其他涉诉信息、调取公司的账务信息、银行流水信息、申请公司破产……”等措施,增加案件执行到位的概率。
1.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去申请变更、追加被执行人
①公司合并、分立的,可申请“变更、追加”其合并、分立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五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六条 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分立,依分立协议约定承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②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公司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
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
③公司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其中普通合伙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要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四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合伙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普通合伙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为被执行人,在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④被执行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的,可以申请追加该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如,总公司)为被执行人。反过来,被执行人为法人(总公司)的,其自身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分支机构(分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法院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⑤被执行人的股东、出资人存在抽逃出资行为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⑥被执行人的发起人、原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就将股权转让给后面加进来的新股东的,可以申请追加发起人、原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⑦被执行人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公司的唯一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⑧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清算的,如果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股东”为被执行人,如果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则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董事、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诉求该被执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笔者相关文章:
《公司欠钱不还,未直接通知债权人就公告注销,股东要负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
S公司定期向J公司供应汽车配件,每次都是由J公司的不同员工签收,累计货款金额达到了15万余元。S公司多次联系J公司,但J公司总以各种理由拖延。最终S公司忍无可忍,决定起诉J公司,却发现J公司早已注销。
其中,J公司注销时有2名股东,注销前则有4名前股东。S公司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对J公司的6名新老股东均提起了民事诉讼。
案件经审理,法院认定,本案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J公司在注销公司时,应当通知债权人,有证据显示J公司可以直接通知S公司,但是J公司却选择了“公告”这种难以让S公司知悉的方式通知,已构成“消极通知”,故J公司注销时的2名股东应当对J公司尚未偿还S公司的货款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S公司诉求的货款,法院经核对J公司的社保记录,发现签收单上只有部分人员在J公司有社保记录,因此法院只认可了部分货款,约11万余元——也即,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如果无法证明签收人员在收货公司“任职”(如,有社保记录)或具备签收的授权,在起诉认定货款时,可能存在部分货款不被裁判机关认可的法律风险。
参考案例: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0)粤0303民初44230号
⑨被执行人被注销、吊销、撤销、责令关闭、歇业等,其“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无偿接受了其财产,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其“股东、出资人、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不过,一般只能诉求这些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二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⑩被执行人未经清算就办理注销登记,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有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需要调取被执行人的注销登记资料,才能知道是否存在该第三人。
法规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根据《公司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另外诉讼的方式,去诉求相关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以《公司法》(2023修订)为例,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起诉被执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清算义务人、清算组成员……等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①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
②董事未履行催缴出资义务的
③股东抽逃出资的,股东、董监高要承担连带责任
笔者相关文章:
《公司欠款破产后原股东被发现曾抽逃出资,债权人起诉原股东胜诉》
文章摘要:
本院认为,被告姜某、尹某在将出资款转入B公司账户后又转出,且未能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应认定为股东抽逃资金的行为;该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在所认缴的出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被告廖某能、廖某晓、方某、吴某、梁某、朱某、谭某作为受让股东,应当知晓转让方未履行出资义务,其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
④董事会决议导致公司损失的
⑤违法分配利润的
⑥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笔者相关文章:
《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发现其曾经违法减资,起诉其股东获支持》
文章摘要:
参考案例: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粤0306民初14840号
本院认为,公司股东负有切实履行全部出资并保持公司注册资本充实的责任,如需减资则应当通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公司未对债权人通知便进行减资,其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等同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故被告应在减资3,500万元的范围内对第三人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胜诉后未执行到公司财产,发现公司曾违法减资,追加股东获支持》
文章摘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中,A公司在2020年将注册资本500万元减少至2万元,并向工商部门出具承诺书承诺减少注册资本后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债务。虽然A公司2020年2月18日召开股东会时D某尚未申请案涉劳动仲裁,但D某已于2020年1月14日以A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A公司应当认识到D某是其潜在的债权人,上述减资过程中,A公司及H某、Z某未按法律规定通知D某,且在股东会决议前即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其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损害了D某的利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依法定程序减资与抽逃出资的行为实质相当,故H某、Z某应各自在减资范围内(其中H某减资4830600元、Z某减资149400元)就生效判决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⑦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董事、清算义务人)
⑧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的(清算组成员)
2.调查公司财产
(1)有时,通过合理运用互联网,也能查询到被执行人的一些财产
笔者相关文章:
《如何利用互联网搜索财产线索?》
文章摘要:
一、搜索执行裁定书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被告名称+执行裁定书”,可以搜索到被告此前的执行裁定书(如有),上面会显示被告有哪些财产,其中一些可能还有剩余。
二、使用高级搜索命令
有些财产线索,可能会出现在某些文档里面,如word、excel、power point、PDF、RTF等,直接搜索网页是搜不到的,但如果使用高级搜索命令,搜索以文件形式存放的文档,则有可能找到:
(一)搜索开户银行账号
……
如,要搜索“深圳XX有限公司”的开户银行账号,可以在百度搜索中输入:
filetype:all深圳XX有限公司开户银行
……
三、使用site命令
如果您确定财产线索可以在某个网站上查到,可以将搜索范围限定在这个站点,提高查询效率。
……如,某财产线索可以在巨潮资讯网上搜索“股权转让合同”来找到,
(2)可以实地走访公司,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厂房、货物、设备。
(3)到车管所调取公司名下的车联信息——当然,法院也可以自行查到,但在启动执行的时候也可以查一遍,加快法院执行进度。
(4)有些公司在一些网络平台,比如网店,有缴纳保证金。假设公司有从事线上销售,或者从事其他线上业务,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这些平台的保证金信息。
(5)有些公司名下有房产,或者有租金收益,可以调取这方面的信息。
(6)有些公司名下有知识产权类的财产,或者有相关收益,可以开展必要的调查。
3.调查公司的关联方、实控人信息
(1)有些公司可能会将有价值的财产,转移到关联公司中,可以开展这方面的调查,之后通过诉讼等方式,确定该公司与原公司的关联关系。
(2)有些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如果能调取到这方面的相关线索或证据,也可以申请对其实施限高措施等。
4.调查公司的其他涉诉信息
(1)有些公司的其他涉诉信息,比如保全裁定,有时也能发现公司的财产线索,其他案件可能由于超额查封、查封结束,尚有一部分财产线索是还有可供执行财产的。
(2)有些公司同时被其他案件执行,如果其他案件正在执行,可以申请参与执行。
5.申请调取公司的账务信息、银行流水信息
(1)有些公司在被追加股东时,被追加的股东可能会抗辩已经完成实缴,此时需要调取公司的银行流水信息,看是否真的实缴。
(2)有些公司在被执行后,可能存在通过关联公司收取款项的情况,这些也可以通过银行流水开展调查。这种做法也涉嫌执行中隐瞒收入,相关线索也可以用于控告该公司承担拒执罪。
笔者相关文章:
《诉讼中变更公司名称及法人,执行中隐瞒收入,可能构成拒执罪》
乙公司因与甲公司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判决甲公司要向乙公司支付合同款325万余元及相关利息。
因甲公司未主动履行,乙公司申请执行,但执行法院未能查询到甲公司名下的财产。执行过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但甲公司却拒不履行和解协议。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应诉期间变更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是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到财产的原因,且认为甲公司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公安机关未予受理。
乙公司于是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立案。检察机关经审核,予以受理。经调查,检察机关发现甲公司在诉讼中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是导致法院无法执行到财产的原因之一,且甲公司在执行过程中,也确实存在“隐瞒收入”的情况——甲公司有一些“应收款”,但甲公司自己不直接收款,而是安排对方通过“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给原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者),之后原法定代表人又将该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另一家自己控制的丁公司,丁公司通过银行汇票收款后,最终将款项交回给甲公司使用。
检察机关认为,甲公司的做法已经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将相关线索移送公安。公安机关决定刑事立案,再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及其实际经营者都要承担刑责。
其中,刑事案件审理期间,甲公司及其负责人主动向乙公司支付了拖欠的款项。
6.申请公司破产
(1)通过申请公司破产的方式,有时可以获得公司的相关财务资料,也可以随时返回前述程序申请变更、追加相关主体。
(2)有些公司可能存在比较有价值的资质,为了保住这些资质,其可能在破产案件中寻求和解——主动清偿,以换取申请人撤销破产申请。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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