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可考虑通过刑事控告手段进行维权
一、相关法规变化
根据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法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已从此前的“14周岁”下调为“12周岁”。
而且,《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形,也进行了具体列举:
1.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3)强奸;
(4)抢劫;
(5)贩卖毒品;
(6)放火;
(7)爆炸;
(8)投放危险物质罪。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1)故意杀人;
(2)故意伤害罪;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
因此,假设“校园欺凌”涉及以上情形,且实施者年满12周岁,或者年满14周岁的,可能被认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被害人角度,也可以考虑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进行维权。
法规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二、相关案例:校园欺凌被认定故意伤害罪
(注:《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后的案例暂时未能查到,以下为2018年的参考案例。)
参考案例: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018)粤0882刑初xxx号
裁判观点:(部分摘要)
关于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校园欺凌引发的案件,被告人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本案是临时起意,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社会危害不大;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作如下评判: 经查,被害人P某与被告人L某曾在Z学校一起学习雷剧表演时发生过矛盾,被害人P某打过被告人L某,因未得到赔偿,故被告人L某对被害人P某怀恨在心。2017年9月18日20时许,当被告人L某发现被害人P某后,为了报复,便纠集同案人C某、“x三”、“x赤”等人持凶器对被害人P某实施伤害。虽然被害人P某与被告人L某曾在学校学习时发生过纠纷,但没有证据证明被害人对引发本案犯罪存在过错。据此,被告人L某的辩护人认为本案属于校园欺凌引发的案件,被告人是临时起意,具有突发性、偶发性,社会危害不大,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
本院认为,被告人L某为泄愤报复,纠集同伙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L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L某纠集同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L某是犯意提出者、纠集者和行为实施者,属主犯,故应对共同犯罪中自己及同案人所造成的全案后果承担责任。被告人L某纠集同伙持凶器对被害人实施伤害,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L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L某的亲属能主动代被告人支付部分赔偿款随案,故本院在对被告人L某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L某及同案人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P某轻伤二级,依法应承担法律规定合理范围内的民事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L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8日起至2018年11月17日止)
二、限被告人L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P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10.29元(该款已存入本院案款账户)。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P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注:本文观点仅供参考,任何案件均可能具有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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