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也会遇到这种事?江西新余的小陈最近可碰上大事了!
在出租屋的储物柜里,她竟然发现了整整20万现金!作为一名普通打工人,小陈的手都在发抖。报警?还是装作没看见?就在小陈决定报警后,房东突然跑来说:"我放在房子里的可是30万!"这下事情可闹大了!要钱?要证据?法院会怎么判?且听我道来。
01案情回顾2023年初,小陈从老家来到江西新余打工。经过中介介绍,她租下了王某的一套老小区房子,月租金1200元。3月的一天,小陈想找个地方收拾冬衣。她打开许久没用过的储物柜,突然愣住了。只见柜子深处,一个塑料袋里整整齐齐码着几沓现金!清点后,正好是20万元。小陈既害怕又紧张,坐在沙发上思考了半个小时。最终,她选择报警。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将现金暂时保管。事情本该到此结束,可房东王某知道后立马赶来,态度异常强硬地表示:"我放在柜子里的明明是30万,怎么才20万?"王某声称这笔钱是他去年卖房所得,因为一直没找到合适的投资项目,就暂时放在出租屋里。他坚持认为柜子里有30万,说小陈私吞了10万。警方介入调查,发现王某既拿不出存放30万的证据,也无法证明这钱是自己的。民警多次调解无果后,王某执意起诉小陈,要求她"归还"这10万元。面对这突如其来的指控,小陈既委屈又生气。明明是好心报警,却被反咬一口。无奈之下,她只能等待法院的审判。
02案件分析本案的焦点在于房东王某主张的30万元现金是否属实,以及这笔钱的归属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第七百一十二条明确指出,主张权利的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权利存在。在本案中,王某声称屋内有30万元,却存在以下问题:
无法提供卖房合同或转账记录没有现金存放的影像证据报警时间与其所称卖房时间不符更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在得知发现现金后才提出30万的说法,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和可信度。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判决:1. 驳回王某要求小陈支付10万元的诉讼请求;
认定20万元现金性质为拾得物;根据《民法典》有关拾得物规定,如果在公告后6个月内无人认领,现金归国家所有;对小陈拾金不昧的行为予以表扬。判决结果公布后,在场的群众纷纷拍手叫好,小陈终于露出了释怀的笑容。
03案件教训这起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诚信永远是立身之本,贪婪必将自食其果。面对拾得物,第一时间报警是最正确的选择。切莫存有侥幸心理,以为占为己有就万事大吉。对房东来说,未经证实就随意指控他人,不仅会败诉,还会失去自己的信誉。贪心的代价,往往就是良心和尊严的丧失。这就是法律的公正和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