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6人未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贵州一煤矿被罚47万元!

从霜谈地 2024-09-11 04:57:21
发现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存在如下隐患: 1.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迎头装载机处于停机状态,未停电闭锁; 2.志成煤矿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第二季度未开展水害隐患排查; 3.10606综采工作面中下段有3架液压支架压力达不到《10606综采工作面回采作业规程》工作面支架压力不得小于24Mpa的要求; 4.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未按作业规程规定施工排水沟; 5.2024年6月16日志成煤矿对2024年度矿井采掘部署进行调整,将10706综采工作面回采时间从2024年11月提前至7月,未按照《志成煤矿矿井采掘计划编制制度》要求将计划调整的采掘接续方案报上级公司审批; 6.10706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未对切眼外侧上覆6号煤层瓦斯进行预抽,10706综采工作面初采强制放顶期间防范上覆6号煤层卸压瓦斯涌入采煤工作面的风险管控措施不到位,造成在7月26日早班采空区顶板垮落时,邻近层瓦斯涌入采空区,引起10706综采工作面甲烷传感器T0、T1、T2超限报警共60条,最大值达5.86%,最长持续时长7小时54分43秒; 7.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74节高负压瓦斯管路与带电信号电缆接触; 8.设备、设施定期检查维修不到位。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二运段底皮带下方煤矸堆积未清理,摩擦底皮带(约5米); 9.107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开口往里40米段为倾角约-16°的斜巷,采用绞车提升物料,变坡点往下略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未设置挡车栏; 10.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贵州省能源局于2024年6月4日至6日对志成煤矿检查时查出违法违规行为“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唯一性检测装置未投入使用,人员从各井筒入井均未进行识别卡唯一性检测”,并于2024年6月6日下达现场处理决定书责令限30日内改正,至7月27日本次检查时,志成煤矿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识别卡唯一性检测装置仍未投入使用,仍不具备检测标识卡是否正常和唯一性的功能,逾期未改正; 11.106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绞车处电缆金属接线盒没有保护接地; 12.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风门电缆穿过墙壁部分用套管保护,未严密封堵管口; 13.2024年7月28日15时左右在副平硐井口工业场地作业的人员中有6人未佩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 14.井底联络巷B15密闭墙下部未留设泄水孔,密闭墙内的积水从密闭墙上部调风口流出; 15.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第47节风筒处电缆遭受淋水,12102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回风绕道口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启动开关遭受淋水; 16.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退回200米段敷设的消防管路未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17.10706综采工作面回风巷从上出口往外30m至50m段,巷道失修严重,顶板破碎、离层兜网,未加强支护; 18.现场检查时,12101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流动电钳工万立未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了: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2.《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三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3.《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三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煤矿井下煤炭运输设计规范》(GB51179-2016)第4.4.3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五条、《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使用与管理规范》第5.1.7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七十五条;《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及装备通用安全技术规范》(AQ 1023-2006)6.4.2.1; 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七条; 13.《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三条第一款; 1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九条; 15.《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16.《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17.《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四)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的规定 分别依据以下相关法律: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5条/款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1条/款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款/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款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9条/款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2条/款/项,《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4条/款/项 1.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2.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3.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4.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5.给予警告并处贰万元的罚款(¥20,000.00); 6.对煤矿处伍万元的罚款(¥50,000.00); 7.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8.对煤矿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9.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10.处柒万伍仟元的罚款(¥75,000.00); 11.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12.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13.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14.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15.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16.处贰万伍仟元的罚款(¥25,000.00); 17.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18.处壹万元的罚款(¥10,000.00)。 合并给予警告并处肆拾柒万元的罚款(¥470,000.00) 贵州织金志成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05月21日,注册地位于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后寨乡务安村,法定代表人为吴成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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