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府谷县二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
1.5201运输顺槽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机头35m范围内急停拉绳因在护网内,不具备沿线急停闭锁功能;
2.5201运输顺槽300m处带式输送机变坡点缺少一组跑偏保护;
3.5201运输顺槽第一组围岩观测站,顶部观测点被隔爆水棚遮挡;
4.5201运输顺槽局扇主机及钻机防爆性能检查不符合每月一次的要求。防爆检查台账显示8月18日徐彩平对井下各掘进配电点进行防爆检查,查人员位置系统,其当天未入井;
5.5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巷顶支护网片,未按规程要求的用托盘压住网片两端的方式进行搭接;
6.5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甲烷传感器进气口被煤泥堵塞;
7.5201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最后一组压风自救装置未定期维护,压力不足,52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压风自救装置内呼吸面罩脱落;
8.5201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带式输送机尾无照明;
9.未按规定做瓦斯电闭锁测试,用故障电闭锁试验替代瓦斯电闭锁试验,5201辅运、运顺和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分别自7月9日至今、7月10日至今、7月1日至今未测试其甲烷电闭锁功能;
10.矿井5201辅运、运顺和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1000m范围内未建设临时避难硐室或者其他临时避险设施;
11.矿井采区回风巷未设置一氧化碳传感器;
12.5201辅运顺槽距迎头130m范围内未设顶板离层仪;5201辅运顺槽掘进工作面测试左帮5根锚杆,只有1根达标,达标率20%,不符合规程要求;52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52煤回风巷顶板破碎段未开展顶板离层监测和下沉量观测;
13.矿井5201辅运、运顺和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的风筒传感器分别自8月10日至今、8月10日至今、7月1日至今未测试其风电闭锁功能;
14.六月机电矿长未按本矿干部上岗要求对地面10kv变电站进行巡查;
15.矿井8月15日零点班三个掘进工作面均掘进作业,经查人员位置系统发现下井持掘进机特种作业证件的掘进机司机只有黄兴兵、王洪光两人;
16.矿兼职救护队人员配备不全,11人正在培训(尚未持证),救援装备缺少10台呼吸器;
17.5201运输顺槽、5201辅运顺槽、5201回风顺槽均未装设人员位置读卡分站;
18.地面封闭的带式输送机走廊内的甲烷传感器数据未传输至地面主机;
19.5201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迎头163m处物探成果报告显示:工作面顶板正上方10-20m高度处有一处低阻异常区,矿井在该处施工的验证孔(顶板斜向上50°,长度30m)未钻进至异常区内,未能有效验证物探成果;
20.煤矿未建立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台账,未健全其储存、维护保养和应急调用等管理制度
以上隐患分别违反以下法规
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GB51145-2015)16.5.1。;
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7.《煤矿安全规程》第七百零二条;
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9.《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项;
10.《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百九十条;《煤矿井下紧急避险系统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5号)第11条第二款;
11.《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二项;
12.《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13.《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八项;
14.《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九条第二款;
16.《矿山救护规程》7.1-7.4;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
18.《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4.4;
19.《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六条第四项;
20.《煤矿安全规程》第十七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分别依据下列法律进行相应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一万五千元的罚款(¥15,000.00);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9.《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处一万元的罚款(¥10,000.00);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警告,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35,000.00);
16.《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处三万五千元的罚款(¥35,000.00);
20.《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的罚款(¥20,000.00)。
合并罚款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395,000.00),警告。
府谷县二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05月26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庙沟门镇砖厂梁村,法定代表人为张乃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