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第一节 爆 炸 物 品 贮 存
第三百二十六条 爆炸物品的贮存,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建筑结构(包 括永久性埋入式库房)及各种防护措施,总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井上、下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必须穿棉布或者抗静电衣服。
【解读】本条是关于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贮存库及接触爆炸物品人员着装的 规定。
永久性地面爆炸物品库是指在地面建设长期专门用于贮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库 房及其配套设施,一般简称爆炸物品专用贮存库。爆炸物品专用贮存库是指在选 址、建筑结构、内外部安全距离和安全设施等方面符合贮存相应危险等级的爆炸 物品的仓库。其中,安全设施包括实体防范(物防)、技术防范(技防)和人力 防范(人防)等设施。
地面爆炸物品贮存库可分为大型库、小型库、洞库和覆土库4种类型。根据 爆炸物品库库型特点,在选址、建筑结构、内外部安全距离、防雷防静电、消防 等安全技术要求方面,大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 安全规范》(GB 50089) 规定,小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执行《小型民用爆炸物 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规定,洞库和覆土库执行《地下及覆土火 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 规定。
地面爆炸物品贮存库治安防范系统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 求 》(GA 837) 规定。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和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爆炸物 品贮存库建设项目,应获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建设和安全评价,对于以爆炸物品 贮存库为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其贮存库未经安全评价或安全评价结论不合格 的,不予行政许可。
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穿着其他服装 产生静电,引起雷管意外爆炸。
静电易引起燃烧爆炸事故。静电积累到一定程度会产生火花放电,其放电火 花能量按式(3-7)计算:
当静电能E 大于爆炸物品最小起爆能,就可能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以穿着化纤类衣服为例,摩擦产生的静电电位可达10~15 kV, 且不易流失,而一般工业电雷管耐静电电位为10~30kV。所以,接触爆炸物品人员必须 穿着纯棉服或抗静电服进行操作,防止摩擦产生的静电引起雷管意外爆炸。
静电除有可能导致爆炸物品意外爆炸外,静电放电严重的还会引起人体的疼 痛、肌肉抽搐、麻木、动作失误和产生次生灾害。
相对于工业电雷管而言,工业炸药及其制品静电感度较低。实践表明:在不 穿钉子鞋条件下,穿普通工作服能够满足工业炸药静电安全要求,但同一库区按 工业雷管静电安全标准要求,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静电或纯棉工作服。
第三百二十七条 建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 的总容量不得超过该厂1个月生产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3个月生产量。没 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库,所有库房贮存各种炸药的总容量不得超过由该库 所供应的矿井2个月的计划需要量,雷管的总容量不得超过6个月的计划需要 量。单个库房的最大容量:炸药不得超过200t, 雷管不得超过500万发。
地面分库所有库房贮存爆炸物品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75t, 雷管不得超 过25万发。单个库房的炸药最大容量不得超过25 t。地面分库贮存各种爆炸物 品的数量,不得超过由该库所供应矿井3个月的计划需要量。
【解读】本条是关于地面爆炸物品库炸药与雷管最大贮量的规定。
20世纪80年代,原煤炭、兵器和冶金工业部等部委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工 业布局,先后建立了一定数量的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和与厂矿生产配套的爆炸物品 贮存库,专门用于贮存爆炸物品。其贮存库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系统配套设施 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没有爆炸物品制造厂的矿区总 库,作为煤矿生产配套设施,由公安机关负责安全监管。
地面分库是煤矿企业根据爆破作业的需要,先后建立的爆炸物品贮存库。根 据库型不同,大型库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 安全规范》(GB 50089) 的规定,小型库执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 范 》(GA 838-2009) 的规定。地面分库安全监管由公安机关负责。
煤矿企业管理的在用地面爆炸物品贮存库的基本安全技术要求:
(1)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
(2)应取得公安部门认可的具有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评价机 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合格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3)通过当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机构组织的验收。
煤矿企业新建地面爆炸物品贮存库的基本程序:
(1)应取得公安部门颁发的非营业性爆破作业资质。
(2)应取得当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的核准意见书。
(3)应委托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 计。
(4)委托公安部门认可的具有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评价资质 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预评价。
(5)建设完成后,委托公安部门认可的具有爆破作业单位爆炸物品贮存库 安全评价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
(6)通过当地民用爆炸物品主管机构组织的验收。
爆炸物品贮存库计算药量核算过程中,除综合考虑库区区域布置、总平面布 置和贮存库面积等总体安全条件外,还应综合考虑运输距离、爆炸物品的质量保 证期和矿区计划需要量。不论是地面总库还是地面分库,爆炸物品的贮存量必须 既能满足安全许可能力,又能满足煤矿连续生产的需要。若安全许可贮存能力不 能满足煤矿连续生产的需要,需要对库区进行整改。
地面爆炸物品库炸药与雷管最大贮存量见表3-20。
第三百二十八条 开凿平硐或者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必须遵守 下列规定:
(一)硐口必须装有向外开启的2道门,由外往里第一道门为包铁皮的木板 门,第二道门为栅栏门。
(二)硐口到最近贮存硐室之间的距离超过15m 时,必须有2个入口。
(三)硐口前必须设置横堤,横堤必须高出硐口1.5m, 横堤的顶部长度不 得小于硐口宽度的3倍,顶部厚度不得小于1m。横堤的底部长度和厚度,应当 根据所用建筑材料的静止角确定。
(四)库房底板必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巷道坡 度为5%,并有带盖的排水沟,巷道内可以铺设不延深到硐室内的轨道。
(五)除有运输爆炸物品用的巷道外,还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者 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围墙以内。
(六)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巷道内采用固定式照明时,开关必须 设在地面。
(七)爆炸物品库上面覆盖层厚度小于10m 时,必须装设防雷电设备。
(八)检查电雷管的工作,必须在爆炸物品贮存硐室外设有安全设施的专用 房间或者硐室内进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开凿平硐或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的有关规定。
开凿平硐或利用已有平硐作为爆炸物品库时,硐口2道门需向外开启,门向 外开启的主要目的是利于发生事故及灾害时硐内作业人员逃生;硐口应分别设置 包铁皮的木板门(或防盗门)和栅栏门,主要起防火防盗作用;同时,当硐内 气温较高时,库区保管员可开启木板门,利用内层栅栏门加强硐内通风,降低硐 内温度。
为满足防火和安全疏散要求,硐口至最近贮存硐室的距离大于15m 时,必 须设2个入口。
永久性硐室(或隧道)式爆炸物品库应布置于岩层或坚固的土层,采用平 硐与地表联通,出口前横堤(土堤)的作用是硐内意外爆炸产生的冲击波经硐 口土堤吸收和入射,削弱爆炸冲击波对外界破坏作用,防止事故扩大。
为便于排水,库房底板须高于通向爆炸物品库的巷道的底板,硐口到库房的 巷道坡度为5%,并应有带盖的排水沟。
为了方便运输,巷道内可铺设轨道,但库内不准铺设轨道,一方面是防止杂 散电流从轨道流入道床和库房周围岩石;另一方面是防止轨道与车轮摩擦产生火 花和起爆材料掉落轨道,撞击诱发爆炸。
库内必须有通风巷道(钻眼、探井或平硐),其入口和通风设备必须设置在 围墙以内,其作用一是提供库内新鲜空气,降低库内温度;二是库内爆炸物品发 生爆炸时,爆炸冲击波经库内衰减能量后,由排风道引出库外,以减少对库外巷 道或建筑物的破坏;三是库外发生火灾时,可关闭库房入口,围墙内通风设备可 正常维持库内通风。
为预防火灾,库房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爆炸物品库上覆层厚度小于10 m 时,必须采取防雷电安全措施:
(1)必须设有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静电积聚装置和电气设备保护接地装置。 一般采用装设避雷器,安装雷电报警仪等。
(2)在贮存电雷管的库房,必须设有感应雷电防护装置。
电雷管导通检查工作,必须在专用的单间室内进行,目的是将意外爆炸造成 的破坏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雷管导通检查工作室应满足如下安全条件:
工作室内应有单独的工作台和防爆筒。
工作台台面必须铺有导静电的半导体橡胶板,并用导线接地。
(3)操作者胸前设护板和其他安全设施,防止导通检查时,因操作不当而 发生事故。
(4)在专用的检查硐室进行雷管导通检查时,操作台上只能存放100发雷 管,导通室内雷管的存放量不能超过1000发。
第三百二十九条 各种爆炸物品的每一品种都应当专库贮存;当条件限制 时,按国家有关同库贮存的规定贮存。
存放爆炸物品的木架每格只准放1层爆炸物品箱。
【解读】本条是关于爆炸物品专库贮存和同库贮存的规定。
爆炸物品按照功能和用途分为工业炸药(含制品)和起爆器材,其中,起 爆器材又可分为工业雷管和工业索类火工品。目前,煤矿企业使用的工业索类火 工品主要为煤矿许用导爆索。根据起爆能力和装药类别划分,工业雷管采用的起 爆药属于初发炸药,感度较高;导爆索和工业炸药(含制品)感度较低,属于 次发炸药。因此,工业雷管不能与导爆索和工业炸药及制品同库贮存,应专库贮 存,且单库最大允许贮存量应符合表3-21的要求。
当煤矿企业库区设有多个爆炸物品库时,不同品种爆炸物品应当专库贮存, 实施精细化安全管理。若受条件限制,同类别不同品种的爆炸物品可以同库贮 存。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炸物品应执行《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14)14.2.1.4的规定,见表3-22。
煤矿企业在爆炸物品贮存管理中实施定置管理,且不应超过限高线。
为了便于发放和整理,根据爆炸物品箱基本尺寸,部分煤矿企业在爆炸物品 库内专门设置了木架,用于爆炸物品存放,目前主要用于工业雷管贮存,且木架 每格只准放一层爆炸物品箱。单层堆放主要预防保管员发放和领取时碰撞或跌 落,同时便于保管员日常检查和交接班核对。
第三百三十条 地面爆炸物品库必须有发放爆炸物品的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 间。分库的炸药发放套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与发爆器。在分 库的雷管发放套间内发放雷管时,必须在铺有导电的软质垫层并有边缘突起的桌子上进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地面爆炸物品库设立专用发放间及安全条件的规定。
爆炸物品库设置专用套间或者单独房间,主要是预防在爆炸物品开箱拆零过 程中保管员误操作引发意外爆炸,降低库内爆炸物品意外爆炸风险。同时,发放 间还可以暂存已开箱拆零的爆炸物品。
为减轻爆破工劳动,分库炸药发放间内,可临时保存爆破工空爆炸物品箱与 发爆器。发放过程中,为预防摩擦静电引爆电雷管,在雷管发放桌上应铺有导静 电软质垫层,如橡胶板等,板下敷设金属网并用导线接地。为预防雷管从桌子上 掉落,桌子边缘应突起,阻挡雷管掉落。
目前,新建的地面民爆物品库,一般联建有发放间,用于爆炸物品开箱拆零 作业,并暂存已开箱拆零的爆炸物品。
根据《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 838—2009) 的16.3要求, 雷管发放间应满足如下安全条件:
(1)发放间宜单独设立,当与库房联建时,发放间应有密实墙与库房隔开。
(2)发放间外部显著位置处设置标志牌。
(3)根据《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GA 838—2009) 关于定 量管理要求,雷管发放间定量不超过1000发。
(4)雷管发放套间的地面和台面应铺设导静电橡胶皮(板),其下铺设金属 网并采用导线可靠接地。
(5)雷管发放套间应设置静电泄放装置,进入发放间的作业人员,应经泄 放静电后才能进行操作。
(6)电雷管发放桌子的边缘突起高度,至少高于软质垫层10 mm。
(7)雷管发放套间最多允许暂存1000发雷管,严禁将零散雷管放在地面 上,宜挂在架上或存放在防爆箱内。
(8)单独设置的发放间至少应配备2具不少于5kg的磷酸铵盐类干粉灭火 器。
为提高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技术水平,规范爆炸物品安全 管理,2009年6月29日,公安部发布《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GA 838—2009),规定了小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基本技术要求,规范了小型 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设计、建设、改建和验收等。
2014年12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标准化管委会联合发布了《爆破安全规 443程》(GB 6722-2014),统一了爆破作业单位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安全技术标 准,规定:小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执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 (GA 838—2009),大型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 规范》(GB 50089-2007),地下及覆土库执行《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 安全规范》(GB 50154—2009),保留了井下爆炸物品分库和发放站有关技术要 求,取消了临时爆炸物品贮存库和临时性爆炸物品贮存方式,提高了爆炸物品贮 存安全技术要求,以适应当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和社会公共安全发展的需 要。
近几年的应用实践表明,大部分煤矿企业采用安全技术改造和新建民用爆炸 物品贮存库等方式,根据《爆破安全规程》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 规范》等要求,规范了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库,显著提高了民用爆炸物品贮存安 全技术水平,逐步淘汰了地面临时性爆炸物品库和爆破作业现场搭建棚子、帐 篷、洞穴和硐室等临时爆炸物品贮存方式,并依据《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 管理要求》(GA 990-2012) 等要求,取得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少部分 暂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煤矿企业,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 其爆破作业施工。
第三百三十一条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采用硐室式、壁槽式或者含壁槽的硐 室式。
爆炸物品必须贮存在硐室或者壁槽内,硐室之间或者壁槽之间的距离,必须 符合爆炸物品安全距离的规定。
井下爆炸物品库应当包括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辅助硐室中, 应当有检查电雷管全电阻、发放炸药以及保存爆破工空爆炸物品箱等的专用硐室。
【解读】本条是关于井下爆炸物品库布置类型与结构的有关规定。
井下爆破物品库主要由库房、辅助硐室和通向库房的巷道组成。根据库房布 置类型,井下爆炸物品主要有硐室式、壁槽式和含壁槽的硐室式3种。
目前煤矿井下爆炸物品库主要采用壁槽式,早期建设的部分煤矿采用硐室式 结构。《规程》新增了含壁槽的硐室式库房,丰富了硐室式库房结构形式。该结 构形式库房主要产生于利用现有硐室或巷道改造作为井下爆炸物品库,以充分利 用矿井现有设施。井下爆炸物品库基本结构如图3-49所示。
库房内硐室和壁槽分别用于贮存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电雷管和其他爆炸物品。但不得在一个硐室内既设硐室式库房又设壁槽式库房。
辅助硐室包括电雷管全电阻检查、发放炸药、保存爆破工的空爆炸物品箱等 专用硐室。通向库房的巷道,包括两个出口和一条专用回风道。
殉爆安全距离是指井下爆炸物品库内硐室或壁槽贮存的爆炸物品爆炸100% 不引起邻近壁槽内爆炸物品殉爆的最小距离。
库内硐室或壁槽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爆炸物品殉爆安全距离经验计算公式有:
库内硐室或壁槽的殉爆安全距离,应根据式(3-8)分别计算各硐室或壁 槽内炸药或雷管的殉爆距离,取其最大值。
贮存煤矿许用导爆索的硐室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与贮存电雷管的硐室 之间或壁槽之间的殉爆安全距离计算方法相同,按照1m 煤矿许用导爆索相当于 10个煤矿许用雷管计算。
含壁槽的硐室式库房,本质还是硐室式结构库房,在区域布置、总平面布 置、外部安全距离和内部安全距离(殉爆距离)等满足硐室式井下爆炸物品库 的条件下,其安全是有保证的,丰富了井下爆炸爆炸物品库结构形式,满足了多 样化的煤矿井下爆炸物品贮存的需要。含壁槽的硐室式库房硐室内壁槽间距应满 足殉爆安全距离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