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转发运动员夺冠文章,却被运动员起诉?

律驰驾道 2024-10-30 11:20:30

在数字化营销日益盛行的今天,企业公众号作为品牌传播的重要阵地,时常通过分享热点事件与名人成就来增强用户粘性与品牌影响力。然而,一则关于汽车贸易公司公众号因转发运动员夺冠文章而意外卷入法律纠纷的消息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事件经过

一位著名运动员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使用,该运动员认为这一行为未经其授权,侵犯了他的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以下诉请:一是要求被告立即删除侵权内容;二是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三是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庭激辩

原告表示,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公众号平台擅自使用原告的多张肖像图片,并在文末植入该汽车贸易公司的广告宣传语和商业信息,旨在利用原告的社会知名度吸引关注,宣传推广公司品牌和汽车产品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肖像权,损害了其经济利益。

被告公司辩称,涉案文章系转载自官方平台的文化传播类文章,在文末备注了“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内容是对原告励志人生的正面报道,未对其形象进行丑化或扭曲,且阅读量、关注量极小,影响范围有限。案涉文章虽发布于被告的公众号上,但被告并未将运动员与自身销售的车辆进行任何关联性宣传,亦未发布任何暗示性、误导性的宣传字样。被告还表示,已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未给原告造成损失。

法院认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的肖像图片,构成侵犯原告的肖像权。法院指出,被告公司的行为利用了原告的知名度,具有宣传、销售商品或服务的目的,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致歉声明,并将该声明发布于其微信公众号上,保留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此外,法院酌定被告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含合理开支)3000元。对于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被告的使用为正面宣传,未造成不良后果或精神损害,故不予支持。

律驰驾道观点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告公司未经运动员同意,擅自在其公众号上使用其肖像图片,并附带商业宣传信息,明显构成了对运动员肖像权的侵犯。法院的判决不仅维护了运动员的合法权益,也向公众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数字化时代,肖像权的保护不容忽视。

企业在利用热点事件和名人效应进行品牌传播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内容的合规性。本案中,被告公司虽然声称文章系转载自官方平台,且内容正面,但并未获得肖像权人的授权,因此其行为仍然构成侵权。这提醒企业在数字化营销中,不仅要注重内容的吸引力和传播效果,更要确保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企业在进行数字化营销时,可以积极与肖像权人等权利人进行沟通,争取获得其授权和合作,共同推动品牌传播和事业发展。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企业和公众共同关注肖像权保护问题,推动数字化营销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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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驰驾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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