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我们去购物、消费时,经常会遇到店家说“不退不换”、“出门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说法或者标语。那么这种说法有没有依据,有没有效力呢,本文通过一个案例,结合相关规定,分析如下:
一、案情简介
2021年,小王去养生馆理疗,后在店员的热情介绍下,办理了会员卡,购买了10次养生理疗,花费30000元,并指定阿花提供理疗服务。该会员卡背面小字写明“此卡不退不换,仅限养生理疗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字样。
后阿花离职,小王要求退款,双方协商无果,小王将养生馆起诉至法院。
二、涉及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第四百九十七条
上述规定主要是关于格式条款的内容及哪些情况下格式条款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
上述规定主要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上述规定主要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作出含有免除自己责任、强制消费、单方解除合同、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内容。
以及违反后最高三万元的罚款等处罚规定和措施。
三、律师分析
结合相关规定,我们分析上述案例,这种背面小字的约定,很多人根本不会注意,在购买服务时更不知情,没有同意。所谓的“不退不换”、“出门概不负责”、“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均属于格式条款。店家没有告知,没有尽到解释说明的义务,我们可以不受上述说法的约束,也就是这些说法是无效的。
我们作为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具体到上面案例中,小王当时同意办卡,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合同中明确约定阿花提供养生服务,现阿花离职,养生馆无法按照当初的约定履行,属于违约,小王可以要求退款的,至于“此卡不退不换,仅限养生理疗使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属于格式条款,对小王无效,不能约束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