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产分割的困境与解决:婚内约定的作用

程岩不辜负 2024-04-10 11:30:38

最近有朋友咨询我这样一个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是因为种种原因未过户,后双方诉讼离婚,男方反悔,不同意将房产给女方,女方如何维权?这个咨询涉及很多问题,笔者将分以下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下:

一、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属的方式——赠与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上述案例中,夫妻双方约定房产归属方式为赠与,也就是说当时男方是自愿将房产赠与给女方,女方表示同意。不论双方是否签订有书面协议,只要能证明双方有赠与的合意即可。

二、赠与完成的条件

赠与完成的条件因赠与内容的不同而不同,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动产的,动产交付后赠与即完成。赠与不动产的,自不动产转移登记后,赠与完成。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述案例中,赠与的内容是不动产,应该自不动产转移登记,也就是该房产登记到女方名下后,赠与才完成,否则男方可以随时撤销赠与。

三、例外情况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随时撤销赠与的规定。

上述案例中,若夫妻双方签订了书面的赠与合同,并且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则男方不得随意撤销赠与,双方离婚时,女方可以要求男方履行赠与合同,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另外如果赠与涉及救灾、扶贫等内容,也不得随意撤销赠与。

综上,经过分析我们知道,夫妻双方婚内分割房产,使用赠与方式处理的,作为接受赠与的一方,应该尽可能的签订书面的赠与协议,同时对该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如果可以将房产转移登记在自己名下则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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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岩不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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