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遇到一个当事人咨询,大概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共同房产归女方所有,后男方因欠款被法院强制执行该共同房产,女方咨询如何维权,保证自己所有涉案的房产。上述咨询属于一个普遍情况,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的效力
在离婚协议中,常常会涉及到房产的归属问题,需要明确的是,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属约定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效力的。
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夫妻双方关于共有房产归属的约定并不必然导致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未过户的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并未正式转移。
二、房产被强制执行时的救济途径
如果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女方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提出执行异议:女方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对房产享有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停止执行。
2. 起诉确权: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要求确认房产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以对抗债权人的执行。
3.与债权人协商:在某些情况下,女方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尝试达成和解方案,解决债务问题,以避免房产被执行。
4. 关注执行程序:密切关注执行程序的进展,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三、提出有效的执行异议,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及时提出:一旦得知房产可能被执行,应尽快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及时保护。
2. 准备充分的证据:提供离婚协议、相关法律文书、付款凭证等证据,以证明房产的归属已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并且自己已经履行了相应的义务。
3. 阐述理由:在执行异议中,要详细说明离婚协议的约定情况、未过户的原因以及自己对房产的权益,强调执行该房产将违反离婚协议的约定。
4. 遵循法律程序:按照执行法院的要求,提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并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和时限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执行异议的结果并不是绝对的,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和判断。夫妻一方根据离婚协议取得了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过户登记的权利。该离婚协议是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行为,是一种债的关系,夫妻一方据此针对该房产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从权利内容看,夫妻一方对案涉房屋所享有的请求办理过户的权利相对于债权人对夫妻另一方的普通债权请求权而言针对性更加强烈。
所以只要能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属于善意,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法院一般会认定夫妻一方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此外,为了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应尽快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将所有权正式转移到约定的一方名下。这样可以减少潜在的纠纷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