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案例:纳税调增9045万元

中中专注 2024-08-17 20:58:50

***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H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二稽罚﹝2024﹞16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8-05

处罚内容 以上违法事实对你公司共处罚款5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填列的纳税调减金额90,450,000.00元,这些费用不是从***能源有限公司账户上支出的,也没有取得能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你公司将2018年到2019年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90,450,000.00元计入2021年,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计算的规定。

你公司2018年到2019年发生的费用90,450,000.00元并不是通过***能源有限公司账户支出的,不符合“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规定。你公司应调增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90,450,000.00元。

处罚依据 你公司上述违法事实,造成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08,305.45元。

我局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你公司作出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二稽处〔2024〕19号),要求你公司补缴以上违法事实造成的少缴税款共计108,305.4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公司在2021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填列的纳税调减金额90,450,000.00元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对你公司处以五万元罚款。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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