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真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

法的正能量 2024-11-13 05:09:01

关于认真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1962年12月4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今年6月21日我院曾向你们发出〔62〕法行字第110号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肃处理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并要求对过去处理这类案件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近查在许多地区,破坏军人婚姻家庭的情况,仍然很严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最近就这个问题提出了两个调查材料,罗瑞卿总参谋长并对此加了批语。中央政法小组在11月29日讨论了这个问题,指出:在这两份调查材料中所反映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这种严重违法乱纪破坏军人婚姻的恶劣行为,多出自基层干部;而某些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竟漠不关心,敷衍塞责,不严肃认真地执行保护军人婚姻的政策、法律”,“象这两个材料所反映的恶劣现象,肯定不是个别的,各地或多或少都会存在,故有普遍引起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的必要”。

现在遵照中央政法小组的指示,把“中央政法小组会议的记要”、“罗瑞卿总参谋长对‘关于破坏军人婚姻问题的两个材料’的批语”和“关于破坏军人婚姻问题的两个材料”,印发给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请即组织审判人员认真阅读、研究,并切实遵照中央政法小组的指示改进工作,切实担负起保护革命军人婚姻的职责。为此,要求:

一、各级人民法院对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必须及时依法处理,不得拖延。一般的应当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凡属利用军属困难进行挑拨、引诱或利用职权威胁进行奸污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的大小依法惩处;对那些情节特别恶劣的坏分子,特别是少数为非作歹的坏干部,必须依法从重惩处。

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有关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之后,必须及时把处理结果告诉提出控告的军人和他所在的部队。

三、各高级人民法院应派出适当的干部,到那些破坏军人婚姻情况比较突出的地区进行检查,并协助当地人民法院处理几件突出的案件。对那些对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采取敷衍态度,不严肃处理的法院和有关人员,应予严格批评。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通过审判破坏军人婚姻的案件,在基层干部和群众中进行拥军优属的社会主义教育,提倡爱护军人尊重军属的道德风尚。

五、各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到这一通知后,应即结合我院今年6月21日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安排,并在1963年1月份向我们作一次综合报告。

罗瑞卿同志对“关于破坏军人婚姻问题的两个材料”的批语(略)

关于破坏军人婚姻问题的两个材料(略)

附:

中央政法小组会议纪要

中央政法小组11月29日会议,讨论了罗瑞卿同志交来的军委总政治部印发的“关于破坏军人婚姻问题的两个材料”。一致认为,这两个材料所反映的问题是相当严重的,瑞卿同志的批语是正确的。特别引起注意的是,这种严重违法乱纪,破坏军人婚姻的恶劣行为,多出自基层干部;而某些司法机关对这类问题竟漠不关心、敷衍塞责,不严肃认真地执行保护军人婚姻的政策、法律。据我们看,由于国内长期处于和平环境,在一些干部和群众中,巩固国防、拥军优属的政治气氛不象以前那么浓厚,加之遵守法纪、提高共产主义道德的宣传教育做的不够,象这两个材料所反映的恶劣现象,肯定不是个别的,各地或多或少都会存在,故有普遍引起重视,采取有力措施、加以制止的必要。

一、由最高人民法院迅速将总政治部这个文件连同罗瑞卿同志的批语,通报各级法院(由各级法院转报各级党委),批评那些敷衍塞责的现象,要他们认真检查,首先抓住几个突出的典型案件,严肃处理。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处理确实困难的案件,可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查处理。

二、今后各级法院对破坏军人婚姻的问题,必须随发现随处理,不得拖延。根据案件的情节和影响的大小,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该法办的法办。对那些行为恶劣的坏分子,特别是少数为非作歹的坏干部必须依法严惩。处理结果一定要及时回复提出控告的军人和他所在的部队。

三、各级检察院对那些破坏军人婚姻情节严重的案件,要主动进行检查。

四、建议内务部在春节期间拥军优属运动中,适当注意保护军人婚姻的宣传。通过加强国防观念、尊重革命军人、发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的宣传教育,从正面抵制那些破坏军人婚姻、破坏军民关系的现象。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分则107:关于认真处理破坏军人婚姻案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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