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

法的正能量 2024-11-10 04:32:50

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

中央法制委员会

(1950年10月23日)

(一)重婚现象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产物,它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与人民觉悟的提高而逐渐获得合理的解决。因此对婚姻法施行前的重婚不采取积极干涉的态度。一方面对已有觉悟的男女(特别是妇女)所提出的离婚或其他合法要求,予以保护,使其早日解脱痛苦,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重婚一点,可不科刑。

(二)在当地解放后,婚姻法施行前,这段时期的重婚事实,一般可不追究,也不必检举,对个别案件根据具体情况,除依法判令离婚外,可予有罪的一方以批评教育(这也是一种处罚)。

对婚姻法施行后的重婚,原则上应加处罚(情节严重的可处到二年),特别轻微的批评教育,亦有效果。

法治中国系列·刑法分则97:关于重婚案件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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