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患方诉称
陈某仁原患慢性肾脏病、糖尿病性肾病、高血压病、左肾结石,3天前无明显诱因出现双下肢明显浮肿,于2019年11月29日到x医院肾内科住院治疗,入院后,请肾外科会诊,会诊后在没有全面分析评估病情、合理确定治疗方案的情况下,即动员患者对肾结石进行碎石治疗。
并承诺碎石半年后病痊愈,陈某仁相信了x医院的承诺,即转至肾外科,并于12月5日对陈某仁左肾结石进行第一次碎石取石手术,可是术后当天患者即出现血尿,x医院认为这属于正常现象,在12月11日再次对陈某仁进行碎石取石手术。
但术后从左肾造瘘管流出大量血液,总量达1700ml,并伴随腹痛,出大汗,后引起休克,x医院进行了抢救,抢救之后x医院未能进行详细检查和明确诊断,更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后续引发多种脏器功能异常,并发生一系列的并发症。
x医院只是采用常规治疗方案,导致后续情况出现严重贫血,低蛋白,陈某仁无法正常行走,只能以输血和注射白蛋白、血透,对症处置。在手术时还因x医院对留置的双J管没能固定好,造成脱落无法取出。术后主管医师还不知何故近10天未曾前来查房,对陈某仁的病情不闻不顾。
陈某仁感觉到原本病情并未如此严重,经x医院碎石治疗后,造成肾功能严重损伤,不但原病情没有好转,而且还引发更多更严重的疾病,现需规律血透才能维持生命,同时感觉x医院对陈某仁的病情极为不重视,也无能为力。因此,陈某仁强烈要求转院。
发现左侧肾动脉中破裂出血,同时发现原手术时的双J管仍在体内,x市x医院行左侧肾动脉分支栓塞治疗,以及规律无肝素血液透析、抗感染、纠正贫血、营养支持、纠正电解质、补充白蛋白、利尿等相应的治疗,病情得到稳定和一定程度好转。2020年1月20日办理出院。
二、患方观点
在x医院诊治过程中,x医院没有全面评估陈某仁的病情,引发感染和种多脏器功能障碍,甚至在陈某仁已造成肾血管破裂的情况下,x医院未能及时发现和做出相对应处理,导致后续一系列并发症出现,严重延误和加重了陈某仁的病情。
三、被告x医院辩称
入住肾内科后,因陈某仁左肾多发结石伴左肾积水于2019年12月4日15时由肾内科转入泌尿外科行手术治疗,术前向其详尽告知手术风险,并在其同意承担手术风险并签字的情况下对其行“经皮肾镜取石手术”,x医院的医务人员从未向陈某仁作出“碎石半年后病痊愈”这一违背医学科学的承诺。
陈某仁术后出血,属于经皮肾镜取石手术的常规并发症,尿毒症期多次的血液透析也增加了术后出血的概率,出血后x医院立即对其予加压止血、升压、输血等有效治疗。陈某仁基础疾病多,体质弱,术前已经是肾性中度贫血,出血后加重贫血,输血后已得到明显改善,低蛋白血症输注白蛋白后也有所改善,x医院对陈某仁的常规治疗方案均是有效治疗,其各项指标均有好转。
经皮肾镜取石手术后常规需放置双J管防止输尿管堵塞,陈某仁术后出血,肾内血块挤压导致双J管下移,并非x医院固定不到位导致的双J管下移。出现双J管下移问题后,x医院立即邀请x市x医院涂某副主任医师重新放置双J管,并重点关注陈某仁,并非其所诉对其不闻不顾。
x医院对于陈某仁的诊治符合诊疗常规,没有任何过错,陈某仁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x医院对其诊治存在过错。
四、鉴定意见
原告陈某仁,男,1963年5月2日出生,不良损害后果未达致残等级程度,即未达致残。x医院对陈某仁的诊疗过错陈某仁左肾动脉中极分支末端破裂出血的不良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素作用的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为65%-75%。
五、法院判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判决,x市x医院对陈某仁的损害承担70%的过错责任,赔偿209967.04元。
【司法裁判案例】